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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勞工標準的法律文書
國際勞工標準的法律文書,由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成分(政府,僱主和工人)和設置的基本原則和工作權利。他們要麼是約定,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可能是各成員國的批准,或建議,作為非約束性準則。在許多情況下,一個公約規定的基本原則是通過批准國家實施,而相關推薦補充公約提供更詳細的指引,如何將其應用。建議也可以自治,即不與任何公約。
公約和建議書是由代表政府制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年度國際勞工大會通過。一旦標準被採用,要求會員國在國際勞工組織章程提交他們的主管機關(通常是議會)審議。在案件的慣例,這意味著考慮批准。如果是批准公約生效,一般為該國家批准之日起一年後。批准國家致力於應用大會在國家法律和慣例和報告定期應用。國際勞工組織提供技術援助,如果必要的話。此外,表示和申訴程序可以啟動對國家違反公約已批准(見)。
國際勞工組織的管理機構已確定了八個公約,覆蓋“根本”,作為工作的基本原則和權利主體:結社和集體談判權的有效識別自由;所有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的消除童工廢除;有效;在就業和職業方面的歧視的消除。這些原則也包括在國際勞工組織的在工作中基本原則和權利宣言(1998)。1995,國際勞工組織發起了一項運動來實現普遍批准這八個公約。目前有超過1200個國家批准這些公約,代表批准的數量86%。
對組織權利公約結社自由及保護,1948(87號) 及集體談判權,1949(98號) 強迫勞動公約(29號),1930 廢除強迫勞動公約(105號),1957 最低年齡公約(138號),1973 童工勞動公約(182號),1999 同等報酬公約,1951(100號) 歧視(就業和職業)公約(111號),1958 對公約的批准表 |
國際勞工組織的管理機構也被指定為“優先”的工具四個公約,從而鼓勵成員國批准他們因為他們對國際勞工標準體系運作的重要性。自2008以來,這些習俗現在稱為治理公約都是由國際勞工組織鑒定一個公平的全球化對社會正義的宣言作為最重要的標準,從治理的視角。
勞動監察公約,1947(81號) 就業政策公約(122號),1964 勞動監察公約(農業),1969(129號) 三方協商(國際勞工標準)公約(144號),19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