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所得稅是民國時期所得稅的一種。

營利事業所得稅概述


1936年7月,國民政府公布《所得稅暫行條例》。8月22日台灣地區行政機構公布《所得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所得稅採用分類課稅方法,按其性質分為營利事業所得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和證券存款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於當年10月1日開徵,其計稅對象為純收益,包括:公司、商號、行棧、工廠或個人資本在2000元以上的營利事業所得,官商合辦營利事業所得和一時營利事業所得。1943年2月,國民政府修正所得稅法,前兩類所得的稅率由5 級調整為9級,起征點由原規定所得合資本額5%提高至10%;最低稅率由3%提高至4%;最高稅率由10%提高至20%。一時營利事業所得者不能按資本額計算的,原規定所得額滿100元者即行課稅,改為所得額滿200元者始行課稅,稅率由4級增為14級,其最高稅率由20%提高為30%。1946年4月,國民政府再行修正所得稅法,由分類所得稅改為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對個人所得除徵收分類所得稅外,對所得總額超過60萬元者加征綜合所得稅。

台灣的營利事業所得稅


台灣對營利事業的盈餘徵收的所得稅,性質類似一些國家的法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但其納稅人除公司法人外,還包括獨資、合夥及合作社,範圍較廣。按照台灣“所得稅法”規定,凡在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的獨資、合夥、公司及其他組織的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營利事業,均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以其本年度收人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后的純益額為課稅所得額。營利事業如有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依規定扣繳稅款后,不計人所得額。營利事業所得稅採用3級超額累進稅率。全年課稅所得額在新台幣5萬元以下者免稅;全年課稅所得額在10萬元以下者,就其全部課稅所得額課徵15%,但其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5萬元部分的半數;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 25%的所得稅。
減免範圍:主要包括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消費合作社的盈餘;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交易所得;各級政府機關及公有事業的所得;符合規定標準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本身及其附屬作業組織的所得;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核准給付外國事業的權利金,及經核定的重要生產事業因建廠而支付外國事業的技術服務報酬。
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稽徵程序:分為暫繳申報及結算申報。一般的營利事業,以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1/2為暫繳稅額,於每年7月1日起1個月內,自行向庫繳納,並填具暫繳稅款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利事業未按規定提出暫繳稅款申報,稽徵機關於8月31日前,依其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1/2為其暫繳稅額,並加計 1個月利息,填發暫繳稅款核定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於15日內繳納,營利事業應於每年2月20日起至3月底,將上一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填具結算申報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應納的結算稅額,於申報前自行繳納。結算申報書分為3種:普通申報書,適用於一般營利事業;藍色申報書,經稽徵機關核准才能適用,以獎勵其誠實申報;簡易申報書,適用於小規模營利事業,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應立即填發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人,其應於接到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納稅人逾期未補辦申報,稽徵機關即按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填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納稅人限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