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終止
效力終止
效力終止即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再存在。也就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
自然終止是指因保險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這是保險合同終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這一情況是指保險人已經履行賠償或給付全部保險金義務后,如無特別約定,保險合同即告終止,即使保險期限尚未屆滿,合同也告終止。
這一情況是指合同主體在合同履行期間,遇有某種特定情況,行使終止合同的權利而使合同終止,而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
這一情況是指由於非保險事故發生,造成保險標的滅失,保險標的實際已不存在,保險合同自然終止。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被保險人因疾病而死亡,就屬於這種情況。
保險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l.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於合同成立后,可以身保險人一次支付合部保險費,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於合同成立時支付首期保險費,並應當按期支付其餘各期的保險費。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投保人逾期未交保險費;二、逾期未交保險費的期限已經超過60日;三、合同沒有約定其他補救方法。效力中止后,經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后,合同效力恢復。而保險合同效力的終止通常是因為一方嚴重違約而解除合同使效力發生永久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