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限額

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內容之一

庫存限額是“現金庫存限額”的簡稱。國家現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現金收付業務允許留存的現金數額。它是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基本內容之一。各級銀行是現金管理的執行機關,對一切國營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和集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實行現金管 理。規定現金支付範圍和各單位因業務需要,可以留存一定數額的現金庫存。“一定數額”稱為“現金庫存限額”。除核定庫存限額以外的多餘現金,必須及時送交開戶銀行。“庫存限額”由企業與銀行雙方商定。根據企業現金收付業務,對現金需要程度和距離銀行遠近,先由企業提出“現金庫存限額”要求,經開戶銀行審查核定企業庫存限額,一般不超過企業三天的日常零星開支為宜,離銀行較遠聯送款不便的單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高額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庫存限額”應包括下屬單位的“備用金” (業務周轉金),但不包括門市找零備用金。

目錄

正文


分類
庫存限額有最高限額和最低限額。實際庫存既不能超過最高限額,又不能小於最低限額。這樣,既可以避免庫存過大,佔用資金過多,增加商品流通費用,有利於改善經營管理,又可防止庫存過小,品種不全,數量不足,造成脫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