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分配
社會規則
畢業分配是指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大學和中專畢業生就業按國家下撥的計劃指標進行統一安排。畢業分配製度強調的是“服從國家”,對個體的興趣、愛好、能力、特長及就業要求等不太重視。
畢業分配製度強調的是“服從國家”,對個體的職業興趣、職業技能、愛好、能力、特長及就業要求等不太重視。畢業分配在特定時期內,起到了推動人才流動和資源調配、協調不同行業和地區利益的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其弊端愈發顯現。
畢業分配
提出
新中國建立后,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畢業分配十分重視——1951年10月1日,當時的政務院決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
發展
文化大革命之後,百廢待興,恢復高考後的頭幾屆高校學生,個個是香餑餑,這一時期依然沿襲“文革”期間中斷了的統一分配製度,個人無需為工作操心,卻也沒有自主權,“一個蘿蔔一個坑”。
終止
中央在1985年就表示,要改革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的招生制度和畢業生分配製度。1987年,首次出現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后被用人單位退回的“寒潮”,分配製度的不合理性凸顯。到了1993年,黨中央和國務院正式提出,改革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統包統分和“包當幹部”的就業制度,實行少數畢業生由國家安排就業,多數由畢業生“自主擇業”的就業制度。經過兩三年的調整過渡,到20世紀90年代中後期,畢業分配基本退出了歷史舞台。2007年4月,隨著西藏取消普通高等職業學校學生畢業分配,延續了50多年的畢業分配製度,終成往事。
縱觀新中國成立后一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期,我國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分配製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基本的原則:
1、“統一招生,統一分配”的原則。這是我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製度的基本原則。學生入學由國家組織招考,按成績、志願進入大學,學生畢業,由國家向學校下達分配計劃,安排學生就業。
2、“統籌兼顧,加強重點”的原則。它要求在制定畢業生分配計劃時,對急需或特需的部門和重點單位給予重點配備。同時,對一般企事業單位所急需、特需的人才也給予適當配備,既保證重點,又兼顧各個方面的需要。
3、“面向生產,面向基層”的原則。根據這一原則,在分配畢業生時,要堅持面向工廠、農村、基層、邊疆,加強生產第一線。對國家機關確實需要補充的少量畢業生,要求從嚴控制,並辦理一定的報批手續,還要安排他們到基層實習鍛煉。
4、“專業對口,學用一致”的原則。就是對畢業生的分配和使用,強調所學與所用一致,專業與工作對口,合理使用,減少人才浪費。
5、“擇優分配,優才優用”的原則。這一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指國家與部委所屬的重點高校的畢業生需重點使用;二是指品行和學業上特別優秀的畢業生要重點使用。
在畢業生分配製度下,我國高校畢業生工作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畢業生分配是通過自上而下的辦法落實工作崗位。
(一)制定分配計劃
制定分配計劃,主要是確定分配給中央各部門、地方的各類專業的畢業生人數。首先由教育部匯總其直屬高等學校,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高等學校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情況,並向全國用人單位提供全國當年年度高等學校畢業生的生源情況。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系統、本地區的直屬單位和歸口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提供的需求計劃,向國家計委提出當年年度本系統、本地區的需求計劃,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業務廳(局)編報直屬單位和各歸口企、事業單位的需求計劃,在報同級主管畢業生計劃部門和調配部門的同時,還要抄報國務院有關歸口部委主管部門。然後,國家計委負責了解、審查全國各方面的需求情況后,同教育部及有關部門提出由國家直接分配的畢業生分配計劃方案,並匯總國務院有關部委對直屬單位和地方歸口行業的分配計劃方案,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分配的計劃方案,進行綜合平衡后,制定出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計劃草案,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批准后成為國家分配計劃。1985年以後,國家計委分管的畢業生分配計劃工作移交國家教委。
(二)編製調配計劃
編製調配計劃的主要內容是將分配到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專業畢業生人數,分別落實到各個學校和具體用人單位。根據國務院批准下達的畢業生分配計劃,教育部負責編製全國直接分配的畢業生調配計劃;國務院有關部委主管畢業生分配業務部門負責編製所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調配計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畢業生分配部門負責編製所屬高等學校的畢業生調配計劃。
(三)派遣
派遣是指學校按主管部門批准的調配方案為畢業生辦理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手續,便於畢業生順利地到用人單位報到。畢業生憑國家統一印製的地方就業主管部門簽發的報到證在規定期限內到接收單位報到,同時畢業生的戶口、糧油關係隨之轉到接收單位。畢業生檔案材料及分配工作通知書由學校整理齊全寄往接收單位。
(四)接收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接收畢業生。畢業生報到后,由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所學專業,給予安排工作。
(五)調整
對使用不當的畢業生要進行調整。畢業生分配工作后,在見習期內如果確實屬於學用不一致的,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調整。由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本單位、本系統內進行調整。如果調整有困難,教育部門可將其調出,另行分配工作。
高等學校畢業生由國家負責按計劃分配的制度,是伴隨著我國長期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而產生和完善的。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實行財政經濟統一,是為了把能集中的力量都集中起來以便戰勝當時所面臨的巨大困難,維持全國的統一和安定,有能力調劑各地的餘缺和應付各種意外,並且有計劃、有步驟地發展經濟,這種選擇是必然的。與計劃經濟相適應,高等學校畢業生“統包統分”分配製度的形成也是必然的。它對國家的興旺發達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鞏固起了巨大作用。
新中國成立后,整個國家百廢待興。新創辦的各種項目需要大量人才,而我國專業技術人才十分缺乏,遠遠滿足不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有些專業僅能滿足需要量的十分之一甚至幾十分之一。在這種供需極不平衡的情況下,國家實行保證重點,統籌安排的政策,區別輕重緩急,給國家經濟重點建設部門地區分配了一大批急需的畢業生,有力地保證了重點建設的正常進行。
為促進老、少、邊、山、窮地區(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經濟和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國家在學生畢業分配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對來源於這些地區的畢業生凡是原地區需要的仍分配回原地區;號召內地和經濟文化發達地區的畢業生支援老、少、邊、山、窮地區,並給予種種優惠政策;採取指令性計劃的形式進行抽調等。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上述地區對人才的需要,使這些地區各類人才的緊缺情況有所緩解,促進了這些地區的經濟、文化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同時“統包統分”分配製度也有利於國家宏觀調控人才流向,彌補了國民經濟發展和高等學校及其專業設置分佈不均衡而造成的人才分配不均的狀況,促進了各地區、各部門經濟的協調發展。由於高等學校學生畢業后能及時就業,改變了舊中國大學生畢業即失業的狀況,有利於社會安定,有利於學生在校安心學習。
大學生計劃分配製度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在當時歷史條件下曾產生積極的社會效應,為社會主義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行和新的經濟體制的建立,這種計劃分配製度的弊端,就非常突出地表現出來。
具體來說,主要問題有:
1、統得過死,包得過多,畢業生、學校與用人單位不能事先了解、互相選擇,容易造成人才配置與崗位的不適應,不利於調動三方積極性。
2、對用人單位來說,只有接收的義務,沒有選擇的權利。不管是否需要,全部按計劃分配,容易在造成人才積壓浪費的同時,又難以得到急需人才的指標。
3、對學校來說,統一分配畢業生,割斷了學校與社會的聯繫,課程的設置和專業結構可以不考慮社會需求,教育效果難以得到實踐檢驗。
4、對學生來說,一進校門,就捧上“鐵飯碗”,成了當然的“國家幹部”,畢業即就業,缺乏學習動力;分配時,處在“聽天由命”的被動地位,無法按自己的能力、職業技能、職業興趣、特長和愛好選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