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

保險業法,又稱“保險事業法”、“保險組織法”或“保險事業監督法”,是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一種行政法規,也是國家對保險業進行監督管理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用來調整政府與保險企業、中介人的關係的保險法。

立法目的


資本主義國家的保險業法

在資本主義國家裡,保險業有國營與民營兩種。其所謂保險事業監督法,實為國家對民營保險業的監督法。因為,即使在資本主義制度下,統治者也知道,保險業雖然可以自由經營,但它與其他純粹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是不同的。他們也清楚,保險事業的開展,不僅與一般民眾有利害關係,與國民經濟亦有密切關係,而且對社會文化也有間接的重大影響;同時,保險又須依靠多數單位共同協作。因此,各國統治者都意識到,必須立有法律,加強對民營保險的監督與管理。

社會主義國家的保險業法

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保險雖然多由國家經營,但同樣存在一個監督和管理的問題。所以,也必須立有專門法規,對保險業進行監督和管理。

主要內容


各國保險業法儘管條款多少不同,但其規定一般都包括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保險企業組織形式;
②保險業的設立程序;
③財務計算;
④保險企業的管理和經營原則;
⑤保險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⑥國家保險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能等。

我國的保險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我國保險法第三、四、五、六章的規定,就是保險業法的內容。我國保險業法的具體內容包括:對保險公司組織形式的規定;保險公司的設立條件和設立程序;對保險公司業務範圍的限定;保險公司的經營規則;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管理、對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