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內部仲裁,就是指在實行責任會計制度的過程中,專門為協調各責任中心之間的經濟關係,調停或裁決各種內部經濟糾紛,由專門部門實施的一種特殊的仲裁行為。
在實行責任會計制度的過程中,由於經濟現象十分複雜,致使各責任中心之間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各種經濟糾紛,因此需要在企業內部建立一個能居中調停或裁決的組織,由它專門處理各種經濟糾紛。這一組織通常稱為經濟仲裁委員會,一般由企業最高管理部門和各職能部門領導組成。
內部經濟仲裁委員會有兩項工作內容:調解各責任中心之間發生的各種經濟糾紛;對無法調解的糾紛進行裁決。
內部經濟仲裁委員會在工作中應從維護企業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公平合理地調解或裁決內部責任單位之間的經濟糾紛,以保障各責任中心的利益不受侵害,能夠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規定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