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商行為
雙方商行為
雙方商行為是“單方商行為”的對稱。又稱“兩商行為”。交易當事人雙方行為均屬商行為的法律行為。例如批發商與零售商之間的買賣行為、銷售商與儲運商之間的交易行為等均屬此類。雙方商行為與單方商行為始自《法國商法典》,此種分類在採取商行為主義國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確定管轄範圍的意義;其中雙方商行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轄,而單方商行為則由普通法院管轄。在其他國家中,此種分類僅具有學理意義。
其一是商法對於各類商行為(特別是商主體設立及其存續期間普遍適用)的一般控制或靜態控制,例如商主體登記制度、商事能力制度,商業帳簿制度、商業稅收制度、商業使用人制度等等。
其二是商法對於商人與非商人之間的單方商行為的特殊控制,其立法目的主要在於保護非商人消費者的正當利益,由此形成各國商法規則中特別的一類。
其三是商法對於經營性主體之間從事的各類商行為的特殊控制.即所謂商法對雙方商行為的法律控制,其目的主要在於維護商人之間的交易平等、公平和一般商業秩序。
分類的意義在於,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適用商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當事人的一方不屬於商人,那麼,在對其商行為的效力進行解釋時,可以考慮其經濟上的弱勢地位及對商行為的無知,從而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以實現雙方當事人在實質意義上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