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

商洛市人民政府是陝西省商洛市地域建制的最高政府職能機關,商洛市現任市長(2015年)為鄭光照,領導市政府全面工作。分管市財政局、市審計局。

政府部門


市政府辦公室(掛市法制辦公室、市金融辦公室牌子)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市物價局牌子)
市教育局
市科學技術局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掛市中小企業促進局牌子)
市公安局
市監察局(與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門序列)
市民政局(掛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牌子)
市司法局
市審計局
市財政局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掛市公務員局牌子)
市國土資源局
市環境保護局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市地震局牌子)
市城鄉建設規劃局
市城市管理局
市交通運輸局
市水務局
市農業局
市林業局
市商務局
市文化文物廣電局
市衛生局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市旅遊局
市體育局
市統計局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市信訪局
市扶貧開發局
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此外,設置部門管理機構(規格為副縣級)2個:市糧食局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管理;市外事僑務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管理。

駐商單位


國稅局
地稅局
工商局
質監局
供電局
郵政局
煙草局
氣象局
水文局
國家安全局
銀監局
農發行
人民銀行
農業銀行
工商銀行
建設銀行
信用聯辦
郵政儲蓄銀行
武警支隊
消防支隊
無管處
養老經辦處
商洛調查隊
電信公司
移動公司
聯通公司
石油公司
人壽公司
人保壽險公司
人保財險公司
永安保險公司
中華保險公司

事業機構


招商服務局 辦公地址:商洛市名人街西段
市政府研究中心 辦公地址:商洛市迎賓路4號
地方志辦公室 辦公地址:商洛市迎賓路4號
供銷社 辦公地址:商洛市北新街109號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辦公地址:商洛市香菊路
紅十字會 辦公地址:商洛市金鳳路
殘疾人聯合會 辦公地址:商洛市迎賓路4號

政府領導


市 長:鄭光照
常務副市長:李豫琦
副 市 長:武文罡、陸邦柱、柳憲軍、雷雨、周秀成
秘 書 長: 吳懷玉

下轄縣區


商州區洛南縣、丹鳳縣、商南縣山陽縣鎮安縣柞水縣

保障機制


第一條 為了規範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負責對本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各級保密部門負責對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
第五條 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相關國家秘密及其密級規定為依據。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機關公文運轉程序和信息發布的程序,建立健全領導分管、機構負責、專人實施的審查工作機制。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信息產生的機構提出是否公開的初步意見;
(二)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提出審查意見;
(三)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下列情形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範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九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徵得其他機關同意,並經同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審查同意后,才能公開。
第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業務工作,報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報有確定許可權的保密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並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經過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照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業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於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予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並註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接到保密審查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五條 各級保密部門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主管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發生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