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藏物
隱藏物
隱藏物(treasure-trove):又稱“隱蔽物”。指隱藏於不動產或動產之中、所有權不明的物。隱藏物的特點是所有權人不明;不具有顯而易見性;一般是動產。但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不屬於隱藏物。關於隱藏物的歸屬,現代各國民法大都規定發現人能夠享有部分或全部的所有權。我國民法對所有人不明的隱藏物,視為無主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同時,該條還規定,對於所有權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在上繳國家之後,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隱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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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現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於地下的物品。埋藏物品的人,稱埋藏人。發現埋藏物的人,稱發現人。發現人發現埋藏物,可視情況分別處理:一是能夠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為他人發現,發現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並將埋藏物繼續掩埋好,且將發現情況告知埋藏人。二是能夠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為他人發現,發現人可依前種情形處理,也可以將埋藏物挖出,交還埋藏人。三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不易為他人發現,發現人可以不挖取埋藏物,並將埋藏物繼續掩埋好。發現人可以將發現情況告知有關單位或者公安機關。四是不能判定埋藏人,且埋藏物易為他人發現,發現人可依前種情形處理,也可以挖取埋藏物,按拾得不知遺失物丟失人的遺失物的辦法處理。發現人發現的埋藏物倘若是文物,應依文物保護法處理。
3.發現隱藏物。隱藏物是隱藏於它物之中的物品,如隱藏於夾牆中的物品。隱藏物品的人,稱隱藏人,發現隱藏物的人,稱發現人。發現隱藏物適用發現埋藏物的相關規定。
4.漂流物、埋藏物、隱藏物與文物保護法的適用。由於漂流物、埋藏物和隱藏物的概念在外延上同“文物”的概念存在交叉,在如何處理埋藏物和隱藏物的問題上,有的意見認為,埋藏物和隱藏物的問題複雜,近期的埋藏物、隱藏物可視為遺失物處理,但歷史上的埋藏物,屬於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經報批都不得私自發掘,非以發掘為目的的基本建設工程或者農業生產活動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立即報告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考慮到文物保護法中對構成文物的物(包括漂流物、埋藏物和隱藏物)的權屬及處理程序做了詳細規定,因此對於文物的處理不宜籠統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所以本條規定但書“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外,由於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隱藏物的概念在外延上同“文物”的概念存在交叉,無論是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或者隱藏物,只要構成“文物”,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將優先適用。
遺失物 | 文物 |
漂流物 | 埋藏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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