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評標法

專業術語

綜合評標法,專業術語,拼音為zōng hé píng biāo fǎ,俗稱“打分法”,:把涉及到的投標人各種資格資質、技術、商務以及服務的條款,都折算成一定的分數值,總分為100分。評標時,對投標人的每一項指標進行符合性審查、核對並給出分數值,最後,匯總比較,取分數值最高者為中標人。評標時的各個評委獨立打分,互相不商討;最後匯總分數。比較容易制定具體項目的評標辦法和評標標準;評標時,評委容易對照標準“打分”。

優點


1,比較容易制定具體項目的評標辦法和評標標準;
2,評標時,評委容易對照標準“打分”。

要點


1,必須在招標文件中,事先列出需要考評的具體項目和指標以及分數值;
2,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來制定評標標準,不得擅自修改;比如,價格分佔30--60%的比例,不能改變超出範圍。
3,分數值的標準不宜太籠統。不可以制定“價格分”為40分,而沒有細則;要說明各投標人的具體分數值如何計算;還應細分每一項的指標,包括“技術分30分”包括那些考核指標,如何計算給分或者扣分的標準辦法。

難點


1,難於細緻制定評分標準,精確到每一個分數值;
2,難於找出制定技術和價格等標準分值之間的平衡關係;
3,難於事先制定並且公布具體計算的“基準價格”等參數和計算辦法;特別是在目前不正當競爭行為比較多的情況下,容易被個別的投標人或者評委人為地破壞;
4,難於在標準細化后,最大程度的滿足招標人的願望。

缺點


1,具體實施起來,評標辦法和標準可能五花八門,很難統一與規範;
2,在沒有資格預審的招標中,容易由於資格資質條件設置的不合理,導致“歧視性”條款,造成不公,引起質疑和投訴;
3,如果評分標準細化不足,則評標委員在打分時的“自由裁量權”容易過大;
4,容易發生“最高價者中標”現象,引起對於政府採購和招標投標的質疑。

影響


第一,交貨期。以招標文件規定的具體交貨時間作為標準,當投標書提出的交貨期早於或遲於規定時間一定範圍之內,則按投標價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評標折算價。(對於工程設備一般不給予提前交貨的評標優惠,因為施工還不需要時的提前到貨,不僅不會使項目法人獲得提前收益,反而要增加倉儲管理和設備保養費)
第二,付款條件。投標單位應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付款條件來報價。當投標單位支付要求的偏離條件在可接受範圍內的情況下,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貼現率換算成評標時的凈現值,調整投標報價後作為評標價格。
第三,設備性能、生產能力。投標設備應具有招標文件技術規範中規定的性能、生產能力。如果所提供設備的性能、生產能力中某些非關鍵性技術指標沒有達到技術規範要求的基準參數,則每種參數的某一百分比計算折算價,將其加到投標價上去。
第四,零配件和售後服務。另配件一般以設備運行兩年內各類易損備件的獲取途徑和供應價格作為評標要素。售後服務內容一般包括安裝監督、設備調試、提供備件、負責維修、人員培訓等工作。如果這些費用已要求投標單位包括在投標價之內,則評標時不再考慮這些因素,反之則應將投標單位填報的備件價格、可能需購置的數量,以及售後服務價格加到投標價上去。
第五,從交貨地到安裝地的運輸費用。這部分為招標單位可能支付的額外費用包括運費、保險費和其它費用。如運輸超大件設備需要對道路加寬、橋樑加固所需支出的費用等。換算為評標價格時,可按照運輸部門(鐵路、公路、水運)、保險公司,以及其它有關部門公布的取費標準,計算貨物運抵最終目的地將要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