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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因素

發生可能性

所謂危險因素,是指增加疾病或死亡發生的可能性的因素,是指疾病的發生與該因素有一定的因果關係,但是尚無可靠的證據能夠證明該因素的致病效應,但是當消除該因素時,疾病的發生概率也隨之下降。在病因學研究中,將這類與疾病發生有關的因素即稱為危險因素。

基本介紹


危險因素的概念體現了概率論因果觀。危險因素概念的產生和應用使人類對病因的認識更加深入和全面。危險因素應用於慢性疾病因研究具有較大的現實意義,因為許多因素與慢性病有一定程度的相關聯繫,但大多具有非特異性、多變性和不確定性等特點,由於它們不如病原體和傳染病之間那樣明確的因果聯繫,因而稱之為危險因素。

事故關係


危險因素是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

感度


危險因素的感度是指危險因素轉化為事故的難易程度

三種類型


實質危險因素(Physical Hazard)
指足以引起或增加損失發生機會或嚴重程度的物質性條件。如房屋的建築材料、所在地點、使用目的以及消防設施等,都可視作導致或增加火災損失的實質危險因素。
道德危險因素(Moral Hazard)
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出於謀取保險金賠款或給付的不良企圖,故意製造危險事故,以至形成保險標的受損結果,或在保險標的受損時不採取減輕損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擴大保險標的的受損程度。如縱火焚燒房屋、鑿沉船隻、毀損車輛、受益人為謀取保險金蓄意謀害被保險人。
心理危險因素(Mental Hazard)
是指由於人們思想上的麻痹大意,以至增加危險事故發生的機會和損失的嚴重性。凡是被保險人因有保險而怠於保護被保險財產的事實,均可納入心理危險這一概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