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制度

公務員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

獎懲制度是公務員制度的核心內容之一,獎勵制度與懲戒制度的合稱。獎勵制度,指根據公務員的現實表現和工作實績對其進行物質或精神上的鼓勵,以調動其工作潛能和工作積極性的制度,是一種正激勵機制。懲戒制度,指通過剝奪公務員的權利和增加公務員的義務,對違法瀆職行為給予最大限度的防範和糾正的制度,是一種負激勵機制。獎懲制度是雙向的公務員工作評價體系,從正反兩個方面保證國家政治生活和公務員制度的良性運行。獎勵普遍是以考績為主,即各國的公務員管理機構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公務員的工作考核成績作為實施獎勵的標準和依據,同時輔之以公務員在工作中作出的重大貢獻、特殊業績或發明創造等作為獎勵的依據。各國公務員管理機構授予公務員的獎勵大體有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晉陞獎勵三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獎勵決定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法定程序,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貢獻或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務員或公務員集體,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歷代演變


中國古代早有官吏獎懲制度,從秦簡《為吏之道》中記載的“五善”“五失”的規定,到清代的“議敘”、“處分”制度,都是封建社會“吏治”的重要內容。現代獎懲的基本原則是:是非分明,賞罰得當。各國對公務人員的獎勵辦法不同,但主要方式不外 3種:①物質獎勵,如頒發獎金、實物等;②精神鼓勵,如通令嘉獎,頒發獎章、獎狀;③物質與精神相結合,如提職、提薪等。其目的都在於表彰先進鼓勵有功者。西方文官制度中,很少有關於獎勵的單項規定,大都將獎勵措施插入有關實體法的條文中,使獎勵與實際工作結合起來,易於執行,效果較好。有的國家除一般獎勵辦法外,對成績特優的公務人員還由行政首腦親授各級勳章以示隆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1957年《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的獎勵方式分為:記功、記大功、授予獎品或者獎金、升級、升職、通令嘉獎。各國對公務人員的懲罰辦法不同,主要方式有刑事懲罰和行政紀律懲罰兩種。前者由司法機關依法進行懲處,後者由行政機關依據違反行政紀律的情況進行懲罰。為了使懲罰更加慎重、公正,許多國家都規定公務人員如受到不當處分,可向專門機關提出申訴,如英國設有文官“申訴委員會”,美國設有“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中國1957年《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的懲罰方式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對於違法失職、瀆職人員可依法予以刑事處罰。在獎勵方面重視實效性,不流於形式;在懲罰方面,強調公正性,實現違法必究、有錯必糾的法制精神。

範本


一,員工出勤獎金辦法
(一)本公司為獎勵員工出勤,減少請假,恪遵公司規章,特訂定本辦法。
(二)出勤獎金按點計算,每點20元,每月計分30點(300元)凡本廠員工(包括契約工)在廠工作每出勤1天給予1點。
(三)凡員工於當月份內請假者,不論事病假均按下列標準扣減獎金。
1.請假一天扣7點(70元)。
2.請假二天扣14點(140元)。
3.請假三天扣21點(210元)。
4.請假四天扣30~31點(300~310元)
(四)全月份不請假,且輪休不超過2日者另加給全勤獎金8點(80元)凡請假曠工(包括1小時)或輪休超過2日(逢有法定假日的月份得增加為3日)及星期日固定休息人員均不加給。
(五).婚,喪,生育假所請假日不予給點(如跨月者其全勤加給的8點只扣1次)。
(六)曠工:每曠工1天扣10點(4小時以內扣5點,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七)當月份請事病假累計4小時以內獎金不扣,超過4小時按1天扣點。
(八)為顧念員工確患重病必須住院(限公立或勞保醫院治療,情節特殊,其住院期間經取得醫院證明者得予從輕扣點,即每住院1天扣發獎金5點,其餘門診仍按本辦法第3條,的規定計扣獎金。)
(九)星期例假及輪休,特休:
1.常白班員工星期例假日或排定輪休日獎金照給,但被指定加班而不到工者扣獎金10點。
2.已排輪休的人員除輪休日外如有不上班者應一律請假否則視作曠工。
3.特別休假必須於前一天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出勤獎金照給,事後(包括當
(十一)本辦法經核准后公布實施,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
二,全勤獎金給付辦法
(一)本公司為使員工勤於職務,提高生產效率起見,特訂定本辦法以資獎勵。
(二)凡本公司生產線作業人員(領班除外),守衛人員及長期臨時性生產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三)本獎金每季頒給一次,其給付日期為次月20日。
(四)凡當季內未請假(包括年休假),未遲到及早退者,按下列標準給予全勤獎金:
1.月薪:按當季最後一個月的月薪÷30天×6天。
2.日薪:按當季最後一個月的日薪×6天。
(五)頒發獎金前,人事部將名單送廠長核閱后公布。
(六)新進人員如到職日恰為當季第1日者,獎金自該月份起計算,否則於次季第1日起計算。
(七)當季服務未滿3個月而離職者,不予計算獎金。
(八)停薪留職期間不適用本辦法。
(九)本辦法經呈准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三,終獎金髮給辦法
第一條,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第39條,訂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
(一)本公司從業年終獎金的發給,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二)本辦法所稱從業人員以本公司編製內的人員為限。顧問,聘約人員,定期契約人員,臨時人員均不適用。
第三條,獎金數額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數額視公司當年度的業務狀況及個人成績而訂。
第四條,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計算的範圍從業人員在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獎金按其該年度內實際工作月數的比例計算(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以半個月計,半個月以上以一個月計)。
(一)准給特別病假或公傷假者。但因執行職務奮勇負責而致傷害,經專案簽准其請假間得予發給的公傷假除外。
(二)非受處分的停薪留職者。
(三)中途到職者。
第五條,發給前離職從業人員於當年度年終獎金髮給前離職或受停薪留職處分中者,不予發給。但退休,資遣人員服務已滿該年度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發放日期每年度從業人員的年終獎金於翌年1月20日發給。
第七條,獎懲的加扣標準從業人員在當年度曾受獎懲者,年終時依下列標準加減其年終獎金。
(一)嘉獎1次:加發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記小功1次:加發3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記大功1次:加發10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申誡1次: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五)記小過1次:扣減3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記大過1次:扣減10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八條,請假曠職的扣減標準從業人員於年度中曾經請假或曠職者,其當年度的年終獎金依下列標準計扣的(以元為單位)。
(一)病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二)事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
(三)婚假1日扣減1/4日份薪額的獎金。
(四)喪假1日扣減1日份薪額的獎金,但因承重祖父母,配偶等喪亡請假在5天以內者,每日扣減1/4日份薪的獎金。
(五)產假1日扣減半日份薪額的獎金。
(六)曠職1日扣3日份薪額的獎金,曠職半日扣1.5日份薪額的獎金。
第九條,獎金提撥凡符合本辦法第4條,規定,工作不滿1年者,其獎金按實際工作月數比例提撥。
第十條,扣款處理依本辦法規定扣除的款額應繳回公司。
第十一條,實施及修訂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下表為各公司年終獎金核發標準
達成率 獎勵標準
100%以上 3個月(同特別休假在14天以內者加發1個月份獎金)。
95%~100%未滿 2.5個月(同上)
90%~95%未滿 2個月(同上)
85%~90%未滿 1.5個月(同上)
85%以下 1個月(同上)
獎 懲 制 度
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每次加發3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二)記功:每次加發10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發放。
(四)獎金: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髒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
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採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並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第六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並於年終獎金時一併減發。
(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僱。
第七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廠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卧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佩掛規定標誌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第八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製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第九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塗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等(幹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並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第十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佔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塗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喚使他人製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緻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十一條,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於同一年度內者為限。
薪 資 制 度
第一條,職員之薪資分為本薪,加給,津貼,獎金。
第二條,職員之本薪按下列職位及職等標準核定,共分六職等。
第三條,本薪以薪點計算。按職等定最高,最低薪點如下表,每職等並分為100級。
第四條,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時,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
第五條,營業部門及廣告人員之本薪,津貼,獎金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職務加給如下,必要時得調整之。
總經理5000
副總經理4000
經理3000
副理2500
襄理2000
主任1000
副主任500
第七條,功俸津貼:
當本薪已達該職等之最高薪點后,本薪之薪點不再調整,而考績列為優等者發放年功俸津貼如下:
一職等,每年增加2000元
二職等,每年增加1200元
三職等,每年增加1000元
四職等,每年增加800元
五職等,每年增加600元
六職等,每年增加400元
第八條,年終獎金:
年終獎金於每年新年前發放,其金額之核定,視前一年之盈餘,並由總經理及各部門主管參照考績核定。
第九條,年資未滿一年之職員,其年終獎金酌量發給。
第十條,薪資每月發放一次,於次月5日發給。
第十一條,薪資之計算自到職之日起算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服務日數比例計算。離職者給付至離職日,因故停職者,即日停止薪資,該薪資均於下次發薪之日發給。
第十二條,加班費:
加班費以每小時10元
第十三條,代扣項目:
應繳勞保費依勞保條,例的規定進行。代扣所得稅按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
第十四條,職員在停職期間,停發一切薪資,復職時不得要求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