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衛生廳
省衛生廳
省衛生計生委舉辦全省衛生計生系統保密工作培訓班,省衛生計生委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我省舉辦2017年“5•15”國際家庭日主題宣傳活動。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研究擬訂地方性衛生法規、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研究提出全省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提出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研究制訂全省衛生人才發展規劃、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
(三)編製衛生事業經費的預算、決算;研究提出衛生服務價格建議,協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省醫療衛生收費管理並監督檢查。
(四)研究制訂全省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五)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訂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
(六)指導全省醫療機構改革;實施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執業許可制度;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關於醫務人員執業標準、醫療質量標準、服務規範和職業道德規範。
(七)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八)研究擬訂全省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重點醫藥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
(九)監督管理全省傳染病防治及食品、職業、環境、放射和學校衛生工作,組織制訂全省食品、化妝品質量管理規範並負責認證工作。
(十)組織指導我省醫學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邊、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工作,組織參與國際組織在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十一)貫徹中西醫並重的方針,制訂、實施全省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管理和指導全省中醫和中西醫結合工作。
(十二)承擔全省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和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省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按照規定管理省各部門有關幹部的醫療工作。
(十四)負責管理全省醫療救護工作,組織調度全省衛生技術力量,協助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蔓延。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
協助廳領導組織、協調、督促廳機關政務工作;擬訂衛生工作重大政策,提出重要工作部署,制訂廳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研究提出衛生立法規劃、地方性衛生法規、規章、技術規範標準;負責衛生行政複議,承辦衛生行政訴訟案件的應訴和重大衛生處罰案件的聽證等工作;負責會議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機要保密、機關財務、行政事務、新聞宣傳、資產、房產、信息、檔案管理以及信訪、保衛工作。
(二)人事處
研究制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全省衛生機構編製標準、衛生人員工資津貼政策及實施方案;指導全省衛生人事制度改革、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認定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任免、勞動工資、崗位培訓、職稱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全省衛生系統表彰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審計處)
研究提出衛生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省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省衛生資源配置,編製衛生事業經費的預算、決算,協調、落實衛生事業經費;擬訂衛生財務管理規章並監督實施,研究提出衛生服務價格政策及建議,協同有關部門協調和指導全省醫療衛生收費管理並監督檢查;協調國外衛生貸款的利用工作,指導全省衛生基本建設,管理直屬單位國有資產和基本建設;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審計法律、規章,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等工作。
(四)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組建全省監測和預警系統,統一指揮和組織協調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工作以及重大活動的衛生醫療保障;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預案培訓和演練,培訓公共衛生和醫療救助專業人員,指導全省各地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案,幫助和指導各地應對其他經常性突發的傷病救治工作和地方性重大活動的衛生醫療保障。
(五)衛生監督處
綜合管理全省衛生監督工作並依法組織實施;研究擬訂全省衛生監督工作的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策建議以及衛生規範和制度;按照職責分工監督管理食品、化妝品、學校、環境、放射和職業衛生等工作;依法組織開展對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依法組織開展對傳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協調、督查督辦有關衛生大要案。
(六)農村衛生管理處
研究擬訂農村衛生、社區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的發展規劃和服務標準;研究城市基層衛生服務體系的改革;指導農村基層衛生組織的建設;擬訂婦幼衛生工作規劃、政策措施和母嬰保健服務技術標準;指導全省婦女保健、兒童保健業務,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研究擬訂農村衛生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參與制訂和實施農村衛生事業發展規劃、鄉村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規劃,指導農村衛生體系建設;制定鄉村衛生機構建設標準和技術服務規範,依法對鄉村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研究擬訂農村醫療保障制度的相關政策,協調、組織、管理和指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實施工作;負責農村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組織實施,建立農村衛生服務信息體系;指導全省開展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與相關管理工作;配合有關處室擬訂農村公共衛生、基本醫療和人才培養等工作的有關規劃及計劃,並協助實施。
(七)社區衛生與婦幼保健處
研究擬訂城市社區衛生、婦幼保健改革與發展的相關政策;制訂和實施城市社區衛生、婦幼保健事業發展規劃、機構設置規劃、機構建設標準和技術服務規範、專項技術標準;依法對醫療保健機構開展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婦女兒童衛生髮展綱要及規劃;開展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艾滋病母嬰傳播防治工作,負責社區衛生、婦幼保健的信息管理等。
(八)醫政處
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擬訂醫務人員服務規範,監督醫療機構的醫療質量和服務質量,負責醫療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協助市、縣人民政府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救護。
(九)疾病控制處(省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傳染病、血吸蟲病、地方病、慢性非傳染性疾病及與公共衛生相關疾病的防治規劃和措施,組織對重大傳染病、地方病的綜合防治;組織調度全省的衛生技術力量,對重大突發疫情、病情實施緊急處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發生和蔓延。承辦省政府血吸蟲病、地方病防治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科技教育處
研究擬訂省重點醫學科技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擬訂基礎性研究、重大疾病研究、應用研究的政策措施和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國家和省重點醫藥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普及應用工作;擬訂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和成人醫學教育管理辦法。
(十一)國際合作處
組織實施與外國政府和民間雙邊、多邊的醫學衛生合作、交流,參與衛生部組織的和國際組織倡導的有關衛生方面的重大活動;負責完成衛生部交給的衛生援外任務和醫務人員對外技術、勞務合作項目;負責援外醫療隊的組建、培訓、派遣和在境外的聯絡管理工作;承辦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因公出國、出境手續。
(十二)保健處
負責擬訂全省保健工作計劃及有關政策、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省保健委員會確定的保健對象的保健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重要會議、重大活動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在我省的中央領導、來訪外賓、高級專家的醫療保健服務;管理省各有關部門的幹部醫療和康復療養等工作。
(十三)中醫綜合業務處
貫徹執行國家關於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起草中醫藥有關地方性法規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和實施中醫事業發展規劃、計劃;編製全省中醫事業經費預算和決算,管理全省中醫專項資金;指導全省中醫基本建設,負責協調直屬中醫單位基本建設、計劃、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的監管等工作。
(十四)中醫醫政科教處
擬訂運用中醫藥防治重大疾病的規劃,組織實施中醫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和管理各類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的中醫工作;擬訂並實施中醫、中藥、中西醫結合研究規劃,組織中醫(葯)重大科研課題的協作攻關;負責全省中醫藥中等教育和師承教育的管理工作。
(十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愛國衛生工作的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實施計劃,統籌協調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各成員部門工作職責的落實;組織開展創建衛生城市和農村改水、改廁工作;負責開展城鄉社會性公共衛生管理和經常性檢查工作,組織群眾性的社會衛生監督活動;擬訂全省健康教育規劃,負責健康教育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除害防病工作。
(十六)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十七)老幹部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