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權
預算權
預算權是指蘇聯建立國家預算體系的權力及其有關法律規範的總和,亦即中央和地方各級政權機關和管理機關在編製、審批和執行國家預算中所享有的許可權。蘇聯各級政權機關和管理機關的預算權由憲法和專門法律規定,預算體系的各項原則和指導思想從中得到貫徹和體現。預算權法規的內容不是一成不變的。從總的方面看,預算權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權力很小。但在60年代以後,隨著經濟機制調整、完善和改革的不斷進行,預算權也逐漸下放,逐步擴大了地方各級政府的預算自主權。
這些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首先是立法機關的收入保障權,指由立法機關通過制定及調整有關稅法、國債法及金融貨幣法等法律文件,行使在稅收、國債和金融領域中的財政權,起到控制政府收入、穩定國家財政金融活動的作用。其次是立法機關的支出控制權,指由議會通過授權法、撥款法、委員會決議及各種非正式立法的方式,對政府的開支項目及其支出預算進行控制,為政府的活動提供相應的物質保證。再次是立法機關的賬目審核權,指由立法機關通過其內部設立的有關組織及相對獨立的監督部門,對政府的財務項目進行審計,從而監督行政部門的活動是否按授權與撥款法案的要求進行。
在所有的憲政體制之中,預算權都是一項實質性的權力,預算都是政府行為的核心環節,是一切政治活動據以展開的基礎.
從1954年至今的四部憲法都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的預算審批權.
我國各級人大在審批政府預算時一般都會確認政府預算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對預算審批權在各級人大的權能歸屬卻沒有統一的認識。從現有著述的觀點來看,主要有立法權說、監督權說、決定權說和獨立權說.
在審議範圍上,各國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劃分:(1)科目審與政策審。所謂科目審就是依節、目、項、款、類逐級逐個科目進行。所謂政策審,是指從宏觀層面就預算安排的原則、方向等進行審查。(2)全面審與局部審。所謂全面審,就是對預算全案的所有收入項目與支出項目,不論有無法律規定,均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否則不能生效。所謂局部審,就是對預算案中具有法律根據的各項收支項目,如稅收、罰沒以及法定機構與人員經費、公民基本權支出等,在各該法律修改前,一律承認其有效,而不作重複審查。(3)合法審與合理審。對於年度預算案,既要審查其編列項目的合法性,又要審查合法預算項目經費安排的合理性。在我國的預演演算法和地方預算立法例中,目前還欠缺這方面的具體規定。
從我國各級人大預算審批權的制度規定和實踐看,我國憲法雖有“公民依照法律規定納稅”的規定,但真正由人大制定的稅收方面的法律只有兩部所得稅法和一部徵收管理法,地方人大對稅性收入還沒有實質的議決權。中央與地方,以及地方各級政府間的財權劃分還沒有實現法制化。現實中全國人大隻對支出預算和國債發行擁有審批權,地方人大法規只有海南省和河北省的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涉及向人大報送政府的資產負債表的規定,對預算資金形成的國有財產的審查目前沒有法律規定,預算執行審計權一時也難以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針對預算審批權認識和運行的這一制度環境,加快稅收立法,完善預演演算法律制度體系應當是全國人大著力加強的工作,也是地方人大可以進一步探索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