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運輸規則

直接運輸規則

直接運輸規則是指在普惠制與特惠稅規定中,受惠國的原產品須從該受惠國直接運至進口給惠國。受惠國的出口商品必須把取得優惠資格的商品直接運到給惠國,而不得在中途轉賣或進行實質性的加工。但由於地理上的原因或運輸上的困難,在出口商品發貨時,給惠國已得知其最終目的地為該給惠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第三國境轉運,但是商品在過境時必須置於過境國海關的監督之下,不得進入第三國市場。

目錄

條件


由於地理的原因或運輸的需要,也允許貨物經過產品原產國以外的第三國(地區)的領土,不管是否在過境地轉換運輸工具或暫存於倉庫,其條件是:
1、貨物一直處於過境地海關的監督之下。
2、未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交付當地使用。
3、除裝卸和為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而作的必要處理外,未經任何再加工。
轉運商品需要提交在出口受惠國內簽發的聯運提單和過境國海關簽發的證明,證明商品名稱、卸貨和裝貨日期、船名、啟航日期及貨物途經過境國時的狀況。所有給惠國(澳大利亞除外)都要求出口受惠國的出口貨物符合直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