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慶

江蘇省丹陽市埤城鎮黨委原書記

吳國慶,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於江蘇省丹陽市。原系丹陽市農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2015年9月29日提起公訴。2016年11月15日,丹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人物履歷


2007年11月23日至2012年12月28日擔任丹陽市埤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丹陽市農業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

人物事件


依法被捕

江蘇省鎮江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吳國慶決定逮捕:2015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檢察院以丹檢訴刑訴(2015)5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國慶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5年9月29日向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於2016年8月18日以丹檢訴刑變訴(2016)29號變更起訴決定書就指控事實及適用法律提起變更起訴。丹陽市人民法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一審宣判

2016年11月15日,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國慶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已預繳)。
二、現暫扣于丹陽市人民檢察院的被告人退出的非法所得八十三萬八千元予以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