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負擔轉嫁

稅收負擔轉嫁

稅收負擔轉嫁,簡稱“稅負轉嫁”。指稅收負擔從納稅人那裡轉移到他人身上的現象。換句話說,稅收負擔轉嫁是指納稅人把自己繳納的稅收轉移給別人負擔的過程。稅收負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負轉嫁包括稅負轉移和最終歸宿兩個部分。狹義的稅負轉嫁僅指納稅人把稅收負擔轉移給負稅人的過程。

階段


西方財政學把稅收分配的影響劃分成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謂之“稅負衝擊”,指稅收的徵收點或最初納稅人;第二階段謂之“稅負轉嫁”;第三階段謂之“稅負歸宿”。他們認為:稅負轉嫁的程度主要取決於二個因素:一是稅收形式,二是商品的供求彈性。就稅收形式來說,直接課稅是間接稅,易於轉嫁;直接課之於純收益或個人收入的稅,即直接稅,則不易轉嫁。就商品的供求彈性來說,如果商品的供給彈性較小,需求彈性較大,則稅負轉嫁出去的份額較小;如果商品的需求彈性較小,供給彈性較大,則稅負轉嫁出去的份額較大。

形式


在經濟交易中稅收負擔轉嫁的不同途徑。西方稅收經濟理論一般把轉嫁歸納為四種方式。一是前轉,亦稱“順轉”或“向前轉嫁”。即納稅人將其所納稅款通過提高其所提供的商品或生產要素的價格的方法,向前轉移給商品或生產要素的購買者或最終消費者負擔的一種形式。它是稅收負擔轉嫁最典型最普遍的方式,多發生在商品和勞務課稅上。二是後轉,亦稱“逆轉”或“向後轉嫁”。即納稅人將其所納稅款,以壓低生產要素進價或降低工資、延長工時等方法,三是消轉,亦稱“稅收的轉化”。即納稅人對其所納稅款,即不向前轉嫁,也不向後轉嫁,而是通過改善經營管理,改進生產技術等方法,補償其納稅損失,使支付稅款以後的利潤水平不比納稅前低,從而使稅負在生產發展與收入增長中消失。這種轉嫁方式與一般的稅負轉嫁相比,納稅人並沒有把稅負轉移給他人,也沒有特定的負稅人,因而嚴格地說,它是一種特殊的稅收轉嫁方式。;四是稅收資本化,亦稱“資本還原”。即生產要素購買者將所購生產要素未來應納稅款,通過從購入價格中預先扣除(即壓低生產要素購買價格)的方法,而後轉嫁給生產要素的出售者。稅收資本化與一般意義上的稅收轉嫁不同之處在於,一般意義的稅收轉嫁是將每次經濟交易所課徵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隨時予以轉移;而稅收資本化是將累計應納稅的稅款做一次性的轉移。所以,它實際上是稅收后移的一稅特殊形式。

手段


稅負轉嫁的主要手段是變動價格。向前轉嫁主要通過提高商品的銷售價格,向後轉嫁主要通過降低各生產要素價格,包括降低勞動者工資等。西方有關稅負轉嫁的討論,最早出現在17世紀的英國。目前,它已成為西方財政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一些學派。其中,最主要的有兩個學派:絕對轉嫁論和相對轉嫁論。絕對轉嫁論認為,一切租稅皆可轉嫁。相對轉嫁論認為,稅收能否轉嫁及其轉嫁過程會因稅種、課稅商品的性質、供求關係以及其他經濟條件的不同而有差異。中國社會主義稅收理論中長期沒有稅負轉嫁與歸宿這一類概念。

觀點


近幾年,隨著稅收體制改革,稅負轉嫁問題受到理論界的重視,展開了一些討論。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稅負轉嫁是資本主義稅收分配中的特有現象,是資本主義國家對勞動者進行超經濟剝削的隱蔽形式。社會主義稅收作為國家有計劃分配社會產品的手段,不可能有此現象,特別是稅收不是價格變動的直接原因,因此,社會主義經濟中不存在稅負轉嫁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稅負轉嫁作為一個重要的經濟問題,稅收歸宿作為為重要的社會問題,本身並無階級性。特別是在經濟體制給個中,大量商品的定價權將分散化,使企業具有決定商品價格的權利,國家對某些商品的徵稅,客觀上推動了這些商品的價格上漲,從而,發生“前轉”現象。特別是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作為價格重要組成部分的稅收,儘管表面上由生產者或經營者繳納,但卻是通過銷售由消費者手中轉移過來的。即消費者肯定構成稅收歸宿之一。並且,承認社會主義經濟中的稅負轉嫁問題,國家可以利用稅收調節某種商品的供給和需求,納稅人可以通過漲價來轉移稅負,使消費者或購買者成為負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