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蘭州市環境保護局

根據《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辦發〔2009〕100號)和《中共蘭州市委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蘭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蘭發〔2010〕2號)精神,設立蘭州市環境保護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管職責。
2.加強自然生態和農村環境保護監管職責。
3.加強污染減排工作監管職責。
4.加強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職責。
5.加強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應急協調和管理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基本制度,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健全全市環境保護有關制度,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環境保護規劃。
(二)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規劃,負責污染防治(包括水體、大氣、土壤、雜訊、光、惡臭、機動車污染)、自然生態保護、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等工作,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限期治理工作;牽頭協調突發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警、調查處理。
(三)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及市級財政政策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照許可權審批、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四)承擔全市污染減排工作。監督和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負責污染減排的統計、監測工作,協調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實施環保目標責任管理,核查責任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任。負責城市總體規劃、有關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監督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的執行,對建設項目竣工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六)承擔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和綜合協調。編製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並監督和組織實施;負責農村飲用水源地保護、工農業污染防治、環境綜合整治以及有機食品生產基地的監督管理;對農業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進行相關應急處理。
(七)負責對全市核技術利用、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進行監督檢查;對電磁輻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進行監督管理;承擔核事故報告和應急工作。
(八)監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評估自然環境質量狀況,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並監督和組織實施;監督對自然環境有危害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和實施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組織協調森林公園和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和生物多樣性保護。
(九)負責全市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擬訂防治規劃,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十)組織開展全市清潔生產強制審核工作,監督污染嚴重企業主要污染物排放公布情況,對未按規定公布的企業實施處罰;參與編製全市循環經濟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循環經濟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開展全市環境監理執法工作,核定污染物排放種類、數量,依法徵收排污費;監督轄區內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情況和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的行
(十二)組織開展環境監測與環境科研工作。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和環境應急監測;組織對轄區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負責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發布全市環境質量狀況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課題研究。
(十三)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普及環境科學和法律知識;組織全市環保系統人員崗位培訓和繼續教育。
(十四)指導縣區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市級有關部門開展環境監督工作。
(十五)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1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組織擬訂並監督執行局機關各項工作制度;管理和協調局機關辦公事務;擬訂局機關綜合性文件和材料;負責相關會議的會務和協調,督促落實會議決議和局領導批示事項;負責政務信息和文稿審核工作;承辦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負責局機關機要、文書、保密、安全、信訪、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環境保護法規草案和政策;承擔環境保護相關政策的研究工作;組織開展環保科技工作;承擔清潔生產強制審核、循環經濟監督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協調和組織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承辦環保行政處罰事項;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環境保護新聞審核和發布工作。
(三)綜合計劃處
組織編製環境保護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開展規劃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組織協調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引進資金項目;牽頭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工作;承辦市政府環保目標責任書考核相關事項。
(四)污染物總量控制處
負責擬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和環境統計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測算並確定轄區環境容量,提出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總量控制的數量及各縣區和重點企業的控制指標;監督、指導縣區及相關單位開展主要污染物減排工作;建立總量減排責任制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核涉及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的新上項目總量指標;負責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組織
編製併發布環境統計年報和統計報告。
(五)建設項目管理處
負責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發展政策、規劃的論證和重大項目建設的可行性論證、擬選廠址等前期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工作;監督開發建設項目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和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對建設項目竣工進行環境保護驗收。
(六)污染控制處(機動車輛尾氣污染管理處)
擬訂全市水體、大氣、土壤、雜訊、惡臭、機動車的污染防治規劃和制度,並組織落實;監督實施限期治理、污染源排污申報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承擔突發環境污染事故、自然生態破壞事故應急的組織指揮工作,協調開展預警預測、應急處置、恢復重建、信息傳遞與發布等工作;負責危險固體廢物及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防治和監督管理,擬訂安全處置規劃,並組織開展相關工作。
(七)自然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處
組織編製全市生態保護規劃;對國家級、省級自然保護區的生態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組織擬訂突發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工作;監督管理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示範創建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核與輻射安全處
承擔全市核與輻射有關法規草案的起草工作,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涉及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及相關管理工作;參與核環境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置報告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放射性與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開發區分局
負責監督全市開發區企事業單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標準;擬訂開發區環境保護規劃,制定開發區污染物總量控制計劃;負責解決開發區環境污染問題,調查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解污染糾紛;負責監督開發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和協調開發區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十)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和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科級幹部的選拔、考察和培養工作;承擔局系統公務員管理工作,負責局系統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全市環保系統幹部職工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協助局黨組做好縣區環保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相關工作;組織全市環保系統先進集體和個人的評選表彰工作。
機關黨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人員編製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製39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21名(含開發區分局1名副縣級局長)。機關工勤人員編製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