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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快

古代役職

捕快原來分為捕役和快手,漸漸的人們把捕役和快手合稱,就叫成了捕快,捕快的稱呼起源無法考證,但是至少在原始社會末期奴隸社會前期就擁有了類似職能的人,這是最初捕快的雛形,他們負責緝捕罪犯、傳喚被告和證人、調查罪證。“捕役,捕拿盜匪之官役也”;而“快手,動手擒賊之官役也”,因二者性質相近,故合稱為捕快。

起源


根據我國的史書記載,大禹治水非常辛苦,有一次他約集各個部落的首領,也就是我們說的治水首腦會議,要開會討論治水的問題,其他各個部落的首領都到了,只有一個部落的首領防風氏后至,大禹就命人進行了審理,最後對防風氏予以處斬,這是我國史書記載最早的,在奴隸社會的初期,對某一個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並且予以斬首執行的故事,已經出現了尋找證據的,捉拿審理的一類人,這是捕快最早的雛形。

古代


捕快平日身著便裝,腰掛表明身份的腰牌,懷揣鐵尺、繩索。領班稱“捕頭”、“班頭”。老百姓稱捕快為“捕爺”、“牌頭”、“頭翁”、“牌翁”等等。在明清法律條文中,稱捕快為“應捕”或“應捕人”,即“本有逮捕罪人之責的人”。有的大州縣,捕快往往配備馬匹執行公務,故又稱之為“馬快”。而徒步者,則稱之為“步快”、“健步”或“楚足”。各州縣在編的“經制正役”的捕快,因州縣大小而決定其人數。
捕快所承擔的偵破任務都是有時間限制的,叫“比限”,一般5天為一“比”,重大的命案3天為一“比”。過一個“比限”,無法破案的,捕快便要受到責打。
捕快在古代屬於“賤業”,並嚴格規定他們的後代不能參加科舉考試,以免有辱斯文。即便他們脫離捕快行業,其子孫也必須在三代以後方有參加科舉考試的資格。
捕快是沒有工資的,每年的伙食補貼即“工食銀”不過十兩銀左右,養家糊口自是艱難,於是敲詐勒索便成為一種風氣,他們時常設置種種名目收取好處費,甚至與州縣官吏同流合污,或製造冤假錯案,或對老百姓橫徵暴斂,任意拘捕。

民國


在民國時期,老北京警察局的偵緝隊,亦屬於捕快性質。他們一律穿著灰大褂,所不同的是“只有偵緝隊的成員有時不扣扣子,有時只扣幾個扣子,走起路來身子向前傾……偵緝隊的下層隊員,一年四季都把頭剃得又光又亮,即便是冬季,也不戴帽子。腰上總掛著一塊‘汗巾’,從大褂外面看起來,鼓鼓囊囊的好像是揣著‘二把盒子’”。他們的職責理應是對付賊匪,實際上卻以欺壓老百姓為能事,令人切齒。

詩歌


捕快[古代役職]
捕快[古代役職]
在歷代詩文中也有所映現,例如唐人杜甫在《石壕吏》中寫道:“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老翁逾牆走,老婦出門看。吏呼一何惡,婦啼一何苦……”這個“捉人”的“吏”,指的是古代衙門裡的捕役。捕快作為統治階級的鷹犬,常常成為鞭撻的對象。清人郭庭翕在《警捕人之虐》中寫道:“流民便作賊,迫於不得已;捕人亦作賊,何說以處此?世上流民尚可數,捕人林林遍官府,捕人安樂流民苦。”流民迫於生活不得已為賊,而真正的賊卻是遍布官府的捕快。另一個清人蔣坦,也描寫了貧苦農民的生存慘景:“前差去,后差來,舊糧納,新糧催。鄉絲未熟布衫破,質庫擲出啼聲哀。”但衙門的催租卻急於星火,交不出,便要捕快抓人,“明朝計費無一錢,過卯任捉老翁到”。由此可見,捕快常會應官長之令,參與諸如催租、抓丁、捕人之類勾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