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為初始之意,故清代
公文的最初稿,稱為創稿,即草稿。清制,某些公文草稿一般均不予保留,通常在公文審定謄抄后,草稿即銷毀,如上諭草稿及實錄草稿等。為了備查,於公文發出前,由辦文機構官員謄錄於冊,作為檔冊保存備查。如
軍機處的四季檔、字寄檔等皆是。此類
檔冊雖非原件,但均是根據原件在當時由當事人等抄繕成檔冊,既具有文稿的性質,又起到與正本相似的作用。再如奏摺文書,經皇帝
硃批之後,原折雖不銷毀,但均即行發回原具奏人或原衙門,而由軍機處於原折發回前照錄一份,以供閣鈔和歸檔,稱為錄副。錄副雖是抄件,但各有關衙門均是根據錄副抄出執行,故具有公文正本之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