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留

奏留

目錄

正文


官制名。清制,凡新進士分部行走三年期滿,庶吉士散館分部,拔貢以七品小京官分部六年期滿改為額外主事後又三年期滿,滿洲西北兩路將軍大臣處所差滿分部之員及吏、兵兩部掌稿筆帖式議敘等員,皆屬可以奏留之員。屆時,其堂官如果認為彼等可以稱職,均可奏請留部專補,由吏部查核咨覆后,自行引見補授司員實職,稱為奏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