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記

船舶登記

船舶登記是賦予船舶以國籍和權利義務的行為,即對船舶享有某種權利的人,向國家授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的文件,經船舶登記機關審查,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船舶予以註冊,並以國家的名義簽發相應證書的法律事實。

內容


各國的規定不盡相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我國的船舶登記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權登記、船舶抵押權登記、光船租賃登記、船舶權利的變更和註銷登記以及臨時登記等。

效力


船舶登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在從船舶登記機關獲取了相應的登記證書來證明其享有的船舶權利,可以對抗第三人。同時,有權懸掛該國國旗在海上航行。

工作程序


受理申請

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在接受申請人的申請時,應當:
1對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的,確認申請的船舶登記內容在主管機關對本登記機關的登記授權許可權範圍內以,並符合《船舶登記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否則,不予受理,並告知其理由及應選擇的船舶登記機關。
2確認申請內容明確、真實,申請材料齊全。否則,不予受理。
3接收申請材料,受理申請,並在《船舶登記審批單(以下簡稱《審批單》,格式附后)中填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內容和受理日期。

初審

初審由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完成。初審人應當:
1確認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所附材料相一致,並按照《船舶登記條例》及相關文件的要 求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2在《審批單》審核意見欄填寫初審意見,簽名並註明日期。
3將申請材料送交複審人。

複審

複審由船舶登記業務主管部門領導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員完成。複審人應當;
1確認申請書填寫的內容與所附材料相一致,並按照《船舶登記條例》及相關文件的要 求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2在《審批單》審核意見欄填寫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見,簽名並註明日期。
3同意辦理登記的,將申請材料送交審批人。
4不同意辦理登記的,由初審經辦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申請表不退),在《審批單》上註明申請材料已退回,並由申請人簽收。

審批

審批由船舶登記機關主管領導或其授權的船舶登記業務主管部門領導完成。審批人即為證書 簽發人。審批人應當:
1核查申請書主要內容及《審批單》。
2在確認有關內容準確無誤的情況下,在《審批單》審核意見欄填寫同意發證意見,簽名並註明日期。該日期即為證書籤發日期。
3對審核有誤的,退回審核人再審。
4對不同意發證的,在《審批單》審核意見欄填寫不同意發證意見及理由,簽名並註明日期,交船舶登記業務主管按本程序3、4項要求退回申請人。

發證

1船舶登記業務主管根據審批人同意發證的意見,在《審批單》上填寫船舶登記號(核發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國籍證書時)。
2船舶登記業務主管根據登記內容將有關情況錄入微機管理資料庫,並列印有關登記記錄收入船舶登記簿。
3船舶登記業務主管或登記機關指定的專門的證書製作人根據《審批單》製作證書,加蓋船舶登記專用章。證書製作完畢,由船舶登記業務主管通知申請人領取證書。
4申請人領取證書時,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將應退還的文件原件加蓋“業已登記”印章並簽注日期後退還申請人,在申請書相應欄目中註明並要求申請人簽收,同時收取有關費用併發 放證書。
5證書製作人、校核人、發放人應分別在《審批單》相應欄目簽字並註明日期。制證人還應在備註欄註明所發放證書的印刷流水號。

存檔

船舶登記業務主管將留存的申請材料和證書副本或複印件整理,與《審批單》一起存入該船 登記檔案,並在船舶登記工作台帳中記入歸檔情況。

查詢辦法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規範船舶登記資料的查詢活動,保障船舶交易安全,保護船舶權利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登記檔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辦法適用於船舶登記機關已登記的船舶登記資料的查詢。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船舶登記資料,包括船舶登記簿和船舶登記檔案。
第四條【管轄原則】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原則上應在相關船舶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進行。已經應用網路版船舶登記系統的登記機關,可以對聯網區域內登記船舶的船舶登記簿開展異地查詢。
第五條【申請資格一】船舶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自己或委託他人查詢船舶登記簿。
第六條【申請資格二】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查詢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一)船舶權利人及其繼承人、受贈人和受遺贈人可以查詢與其船舶權利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二)國家司法機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仲裁機構因工作需要,可以查詢與所辦理的案件或工作事項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三)律師事務所因代理法院已立案受理的訴訟案件需要,可以查詢與所代理案件直接相關的船舶登記檔案。
第七條【申請限制】涉及國家安全、軍事等需要保密的船舶登記資料,須經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後方可查詢。
第八條【提交材料】查詢船舶登記資料,應當填寫《船舶登記資料查詢申請表》(格式見附件一),明確船舶名稱或船舶登記號,以及需要查詢的事項。
查詢船舶登記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資格證明;
(二)相關船舶的權利證明或利害關係證明;
(三)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託查詢)。
查詢船舶登記檔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舶權利人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資格證明,以及相關船舶權利證明;
(二)繼承人、受贈人或受遺贈人提交個人身份證明或單位資格證明,以及發生繼承、贈與或受遺贈事實的證明材料;
(三)載明查詢事項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身份證明(適用於委託查詢);
(四)國家司法機關、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和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仲裁機構提交本單位出具的載明查詢理由和事項的查詢證明以及執行查詢任務的工作人員的工作證件;
(五)律師事務所提交介紹信、法院立案證明、查詢事項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證明材料,以及查詢人員的律師執業證。
查詢事項涉及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還應提交國家安全、軍事等機關同意查詢的證明。
第九條【審批要求】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查詢申請,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受理並於7個工作日內提供查詢結果。不能及時提供查詢或無法提供查詢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條【審批程序】船舶登記資料查詢由各船舶登記機關船舶登記部門受理。
船舶登記簿查詢由船舶登記初審人、複審人進行二級審批后辦理。
船舶登記檔案查詢由船舶登記初審人、複審人和審批人進行三級審批后辦理。
第十一條【內部查詢】船舶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查閱船舶登記檔案的,由船舶登記複審人批准后辦理。
第十二條【查詢要求】查詢船舶登記簿,應當在船舶登記機關指定場所內進行。申請人不得損壞船舶登記簿,也不得損壞查詢設備。
查詢船舶登記檔案,應由船舶登記機關指定人員負責,申請人不得直接接觸船舶登記檔案。
申請人違反上述兩款規定的,船舶登記機關應予以制止,並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拒絕繼續提供查詢,不予出具查詢結果。
第十三條【出具結果】申請人要求出具查詢結果證明的,經船舶登記複審人審核后,可以列印或複印船舶登記簿中的相關內容,並註明查詢日期,加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格式見附件二)。
申請人要求複印船舶登記檔案的,應列出擬複印材料清單,經船舶登記複審人審核后複印。複印件上應當註明查詢日期,加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第十四條【無結果證明】按申請人提供的查詢條件查無結果的,船舶登記機關可以出具查無結果的書面證明。查無結果的書面證明應當註明查詢日期,加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第十五條【存檔要求一】船舶登記查詢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材料歸入船舶登記檔案中統一存檔和保管。
第十六條【存檔要求二】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建立船舶登記資料查詢記錄簿,記明查詢時間、查詢事項、申請人、查詢結果、是否出具書面證明、複印材料情況等內容。
第十七條【保密責任一】船舶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船舶登記資料的內容及接受查詢情況保密,並不得擅自擴大登記資料的查詢範圍。
第十八條【保密責任二】申請人對船舶登記資料查詢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利用查詢結果或獲得的信息開展不正當活動。
第十九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申請表
海事局:
根據《船舶登記資料查詢辦法》的規定,現申請查詢下述船舶的登記簿/登記檔案。
船舶情況
船名:(漢字/拼音)
船舶登記號:初次登記號:
查詢事項
□ 基本情況 □ 所有權登記情況
□ 國籍證書情況 □ 抵押權登記情況
□ 光船租賃登記情況
是否要求出具
查詢結果證明
□ 是 □ 否
備 注
申請人:(蓋章)
年 月 日
初審人:年 月 日
複審人:年 月 日
審批人:年 月 日
附件二: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樣式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船舶登記資料查詢專用章

意義


(1)確定船舶的國籍。航行船舶必須取得某一國家的國籍,從而獲得懸掛該國國旗航行的權利。船舶在哪個國家登記,就取得哪個國家的國籍,該國就是該船的船旗國。我國《海商法》第五條規定:“船舶經依法登記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有權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船舶非法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的,由有關機關予以制止,處以罰款。”
(2)確認船舶的權屬。通過辦理船舶登記,使船舶的權屬狀況及早得到確認,有利於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船舶登記種類


開放登記
開放登記是船舶登記的一種,即允許外國船舶在本國登記註冊,這些允許國外船舶在本國登記的國家被稱為開放登記國。開放登記國以它獨特的登記條件吸引了眾多國家的船舶所有人,從而使得在航運市場競爭激烈的今天,開放登記依然在世界海運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
船舶所有權登記
主要用於確認船舶的所有權關係以及受哪一個船旗國法律的保護。船舶經所有權登記后,應領取船舶國籍證書或船舶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執照。此時,船舶才取得有關法律和公約規定的航行權。
船舶臨時登記
凡屬於以下情況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承運人應向有關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臨時登記:
第一,在國外買進或新造船舶合同規定離岸交船的;
第二,在國內為國外新造船舶合同規定到岸交船的;
第三,新造船舶出海試航的;
第四,以光租條件從國外租進船舶的。
此外,對舊老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權證明文書者,在公告期內可由經營人出具證明,申請臨時登記。
船舶抵押、租賃登記
凡船舶抵押給他人或光船出租給外國經營時,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登記手續。申請書中應載明上述各項有關內容並呈驗抵押契約或經主管機構批准光船出租的文件和租賃契約。
船舶變更登記
凡船舶在營運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向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一,船舶所有人的名稱變更;
第二,船舶所有權轉移他人,以致船舶所有人變更;
第三,船舶船籍港變更,等等。
船舶的註銷登記
船舶註銷登記適用以下各種情況:
第一,報失登記,用於船舶滅失或沉沒;
第二,失蹤登記,用於船舶失蹤已屆滿6個月;
第三,報廢登記,用於船舶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拆解;
第四,撤銷登記,用於船舶已被政府徵用,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已將船舶所有權轉移給國內外新的船舶所有人。
船舶航線登記
主要適用於國際航行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首先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船舶技術檢驗,在取得有關航行區域的合格證書後,向船籍所在港口的港務監督申辦船舶登記,領取船舶國籍證書後才能航行於國際航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