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國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設立民族委員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華僑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領導。各專門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訂有關議案。

組織機構


辦公廳
全國人大常委會設立辦公廳,在常務委員會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
主要任務是:辦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有關的工作,以及機關日常的文書、檔案、外事、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及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聯繫工作。
工作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工作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常務委員會設有法制工作委員會。它的主要任務是:受委員長會議委託,代常務委員會擬訂法律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修改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其他法律草案;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時,向會議提供有關的資料,反映各地方和各有關部門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和問題,並提供國外的有關法律規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意見和各地方、各部門的意見,對法律草案進行研究修改;組織法律的彙編、翻譯、出版等工作。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是人大常委會設立的專門負責代表資格審查的常設機構。
主要職責:
審查新選出的下一屆人大代表和補選的本屆人大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對代表資格終止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1.審查新選出的下一屆人大代表和補選的本屆人大代表的資格是否有效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2.對代表資格終止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

職能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場
(十三)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 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四)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五)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十六)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七)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十八)決定特赦;
(十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二十)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一)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主要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
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組成委員長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決定常務委員會每次會議的會期,擬訂會議議程草案,必要時提出調整會議議程的建議;
(二)對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和質詢案,決定交由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
(三)決定是否將議案和決定草案、決議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全體會議表決,對暫不交付表決的,提出下一步處理意見;
(四)通過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代表工作計劃、專項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性文件等;
(五)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處理常務委員會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委員長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免。
常務委員會設立辦公廳,在秘書長領導下工作。
常務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常務委員會設立法制工作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和其他需要設立的工作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委員長提請常務委員會任免。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設立、職責和組成人員任免,依照有關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決定的規定。
委員長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國務院以及國務院各部門、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可以決定國務院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可以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任免。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委員長會議、國務院總理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國務院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請,可以決定撤銷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個別組成人員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的時候,必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工作報告。

主要領導


領導設置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委員長,
副委員長若干人,
秘書長,
委員若干人。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出。
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應當向常務委員會辭去常務委員會的職務。
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主持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副委員長、秘書長協助委員長工作。副委員長受委員長的委託,可以代行委員長的部分職權。
委員長因為健康情況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時候,由常務委員會在副委員長中推選一人代理委員長的職務,直到委員長恢復健康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委員長為止。

現任領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共175人。
委員長
栗戰書
副委員長
王晨、曹建明、張春賢、沈躍躍、吉炳軒、艾力更·依明巴海、萬鄂湘、陳竺、王東明、白瑪赤林、丁仲禮、郝明金、蔡達峰、武維華
秘書長
楊振武
委員
乃依木·亞森(維吾爾族)、於志剛、萬衛星、衛小春、馬志武(回族)、王長河、王光亞、王剛、王樹國、王硯蒙(女,傣族)、王勝明、王洪堯、王憲魁、王教成、王超英、王毅、烏日圖(蒙古族)、尹中卿、鄧力平、鄧麗(女)、鄧秀新、鄧凱、古小玉、左中一、龍庄偉(苗族)、田紅旗(女)、史大剛、白春禮(滿族)、叢斌、包信和、馮軍、馮忠華、吉狄馬加(彝族)、呂世明、呂建、呂彩霞(女)、呂薇(女)、朱明春、朱靜芝(女)、劉玉亭、劉遠坤(苗族)、劉季幸、劉修文、劉振偉、劉海星、劉源、齊玉、江小涓(女)、許為鋼、許安標、那順孟和(蒙古族)、孫其信、孫建國、杜小光(白族)、杜玉波、杜黎明、杜德印、李飛、李飛躍(侗族)、李學勇、李曉東、李鉞鋒、李家洋、李培林、李康(女,壯族)、李銳(回族)、李靜海、李巍、楊成熙、楊志今、楊樹安、楊震、肖懷遠、吳月(女,黎族)、吳玉良、吳立新、吳恆、邱勇、何毅亭、冷溶、汪鴻雁(女)、沈春耀、宋琨、張少琴、張平、張業遂、張志軍、張蘇軍、張伯軍、張榮順、張勇、張毅、陸東福、陳鳳翔、陳文華、陳軍(女,高山族)、陳述濤(滿族)、陳國民、陳斯喜、陳錫文、陳福利、姒健敏、林建華、歐陽昌瓊、卓新平(土家族)、羅保銘、羅毅(布依族)、周洪宇、周敏(女)、龐麗娟(女)、鄭功成、鄭軍里(瑤族)、鄭淑娜(女)、趙龍虎(朝鮮族)、趙憲庚、哈尼巴提·沙布開(哈薩克族)、信春鷹(女)、洛桑江村(藏族)、姚建年、賀一誠、秦順全、袁駟、賈廷安、夏偉東、徐延豪、徐如俊、徐紹史、徐顯明、徐輝、殷一璀(女)、殷方龍、翁孟勇、高友東、高虎城、郭振華、郭雷、黃志賢、曹慶華(哈尼族)、曹鴻鳴、龔建明、矯勇、彭勃、董中原、韓立平、韓曉武、韓梅(女,苗族)、景漢朝、程立峰、傅瑩(女,蒙古族)、魯培軍、謝廣祥、謝經榮、竇樹華、嘉木樣·洛桑久美·圖丹卻吉尼瑪(藏族)、蔡昉、鮮鐵可、廖曉軍、譚耀宗、熊群力

歷任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情況表
屆別任期委員長第一副委員長副委員長數秘書長委員數組成人員總數
第 一 屆1954-1959劉少奇(中共中央副主席)宋慶齡(女,民革)初13 -逝世1 +補選1彭 真(中央書記處書記,副委員長兼)初65初79
第 二 屆1959-1964朱 德(中共中央副主席)林伯渠(中央政治局委員)初16 -撤職2彭 真(中央書記處書記,副委員長兼)初62初79
第 三 屆1964-1975朱 德(中共中央副主席)彭 真(中央書記處書記)初18 -逝世6劉寧一(中央書記處書記,副委員長兼)初96初115
第 四 屆1975-1978朱 德(中央政治局常委)董必武(中央政治局常委)初22 -逝世2 +補選1姬鵬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初144初167
第 五 屆1978-1983葉劍英(中共中央副主席)宋慶齡(女,國家名譽主席)初20 -逝世3 -辭職6 +補選10姬鵬飛(副委員長兼,至1979年) 彭 真(1979年補選為副委員長代秘書長) 楊尚昆(1980年補選為副委員長兼秘書長)初175初196
第 六 屆1983-1988彭 真(中央政治局委員)陳丕顯(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法委書記)初20 +增選1王漢斌(專職)初133初155
第 七 屆1988-1993萬 里(中央政治局委員)習仲勛(中央政治局委員)初19 -逝世3彭 沖(副委員長兼)初135初155
第 八 屆1993-1998喬 石(中央政治局常委)田紀雲(中央政治局委員)初19 -逝世3曹 志(專職,兼法工委主任)134155
第 九 屆1998-2003李 鵬(中央政治局常委)田紀雲(中央政治局委員)初19 -逝世1 -罷免1何椿霖(專職)初134初155
第 十 屆2003-2008吳邦國(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兆國(中央政治局委員)初15 -逝世1盛華仁(副委員長兼)初159初175
第十一屆2008-2013吳邦國(中央政治局常委)王兆國(中央政治局委員)13李建國(副委員長兼)初161初175
第十二屆2013-2018張德江(中央政治局常委)李建國(中央政治局委員)13王 晨(副委員長兼)初161初175
第十三屆2018-栗戰書(中央政治局常委)王晨(中央政治局委員)14楊振武
註:上表中“初”表示該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出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時的初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