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特質論
人格特質論
人格特質論是以特質概念為基礎的一種人格理論。1937年美國心理學家G.w.奧爾波特所著《人格:一種心理學的解釋》出版,標誌該理論的成熟。認為人格由許多特質構成。但理論家們對特質的定義不一。特質通常被視為持久(具有時間的延續性)而穩定(具有情境一致性)的行為傾向,使個體以相對一貫的方式對刺激作出反應。
目錄
G.w.奧爾波特認為,研究人格的最基本的方法是觀察和對意義的解釋;特質可從問卷、觀察、晤談及個人檔案或作品中推斷,是從具有相同意義的反覆的行動中推斷出的推論性傾向,這些行為在特定範圍的刺激情境中被個體感知為對自己具有相同的意義。R.B.卡特爾用因素分析法對特質進行篩選和分類,認為特質是個體在不同時間和情境中的行為型式的一致性。艾森克用傳統的實驗心理學方法研究人格,視特質為一種神經心理結構。特質論者並不把人格分為非此即彼的類型,而認為存在一些特質維度,每個人在這些特質維度上有不同程度的表現。人與人之間的差異就在於在這些特質維度上不同的表現程度所形成的不同特質構型。許多人格特質論者視特質為從行為中推斷出的基本單位。G.w.奧爾波特認為,特質是動力的、驅動性的神經和精神系統,賦予個體以共同特徵和獨特特徵。R.B.卡特爾、艾森克和吉爾福特等均以類似的觀點建構各自的人格測驗,測量被其視為基本特質的結構。其中R.B.卡特爾的人格理論影響較大,他力圖用多種方式建立通用的人格分類學,並編製大量的人格測驗,如“卡特爾16種人格因素問卷”等。人格特質論中有兩個問題較突出。一是特質的數量和種類問題。R.B.卡特爾建立16種人格因素模型,艾森克鑒別出外傾、情緒性(神經質)和精神質三種人格維度。其他使用較多的維度系統強調人際關係,確定兩個主軸,即友好一敵對、支配一柔順,其間存在的不同程度的變異構成一個圓周。亦有研究者試圖用自然語言所體現的個體差異建立人格描述的分類學。美國心理學家w.T.諾曼和戈德伯格研究發現有五個因素,即外傾性、宜人性、謹慎性、情緒穩定性和文化。還有學者認為,分類的實質是社會認知問題,故不贊成精神分類,而主張模糊分類並發展有用的原型範式。二是特質的情境一致性問題。不少學者認為,誠實等特質不可能是穩定的、一致的,如考試中作弊的兒童在其他情境中未必說謊和行騙,但人們直覺地感到人的某種特質行為的一致性(特別是認知能力方面)。許多心理學家認為,雖然表面行為如同量表的單個題目,預測相關較差,但總和量表的預測較可靠。故艾森克於1972年前即作出結論:特質的觀點已被認可和接受。但此後一些更注重環境因素的心理學家對特質提出進一步質疑,如米歇爾認為,特質可能只存在於觀察者眼中,即在調查研究中,研究者傾向於以特質對人的行為進行歸因,而實際上並不存在特質。但其後米歇爾亦修正了這種極端環境論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