逕行判決
二審中的審理方式
徑行判決,是指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全部事實核實后,認為不需要開庭的,直接作出裁判的審理方式。是二審中的一種審理方式。
(1)直接改判,是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包括開庭審理和徑行審理)后,根據不同情況所作裁判的四種形式中的一種,其他形式還有:①駁回上訴,維持原判;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③對第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的裁定。
(2)徑行判決,是二審程序的兩種審理方式之一(二審程序的審理方式包括開庭審理和徑行裁判,其中開庭審理是原則,徑行裁判是例外)。實際上,徑行判決就是不開庭審理所作出的判決。
(3)徑行判決與書面審理的區別在於:徑行判決同時要進行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同樣要核對案件事實;而書面審理則是不開庭、不調查、不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只通過審閱案卷材料即直接作出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6)與徑行判決有關的條文有:
①《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后,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
在地進行。”
②《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徑行判決、裁定:
(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需要對原證據重新審查或者當事人提出新證據的,應當開庭審理。對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和事實清楚,只是定性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可以在詢問當事人後徑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