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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腹為婚
古代的一種特殊嫁娶形式
指腹為婚,漢語成語,拼音:zhǐ fù wéi hūn,出自:《魏書·王寶興傳》:“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意思是:指子女尚在娘肚子里,父母親就給指定了婚姻。是我國古代的一種特殊嫁娶形式。
在句中一般用作謂語、定語;中性成語。
示例:
彼時九王爺因娘娘又懷身孕,曾與駱老爺指腹為婚,倘生郡主,情願與駱公子再續前姻。
在懷孕時就為子女定下婚約。
《魏書·王寶興傳》:“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魏書.王寶興傳》:“尚書盧遐妻,崔浩女也。初寶興母及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舊時指在胎中即由雙方父母訂定婚約,叫“指腹為婚”,亦簡作“指腹”。
指腹為婚
青梅竹馬、兩小無猜、娃娃親
新中國法律規定,不允許父母包辦婚姻,更別說指腹為婚了。
緊縮式;作謂語、定語;指家長包攬婚姻。
parental betrothal
在中國,指腹婚的出現,可以追溯到東漢。《後漢書·賈復傳》中提到賈復討賊寇受了重傷,光武帝劉秀十分悲傷,為了表彰賈復的功勞就當眾宣布:“聞其婦有孕,生女耶我之娶之,生男耶我女嫁之,不令其憂妻子也。”這可能是關於指腹婚的最早記載。這次的指腹為婚,只不過是對傑出的有功之臣的安撫,可到了後來,卻慢慢演變成一種陋習。
南北朝時候,指腹為婚現象傳向民間,從而使這一現象達到非常流行的地步。
到了元代,法律開始對這種陋習加以制止。《元史·刑法志》記載:“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明清法律也都禁止指腹婚。解放后,指腹為婚這種陋習才真正有了根本扭轉。
舊時婚姻風俗。流行於全國廣大地區。即雙方家長,於孩子尚未出生之時,即約定為婚姻。又有怕男女長成后,互不相認,或一方不守信諾,將衣襟裁為兩幅,各執一幅為憑證者,稱“指腹裁襟”或“指腹割衿”。統治者時或禁止,但無實際效用。
《魏書·王寶興傳》:“尚書盧遐妻,崔浩女也。初,寶興母與遐妻俱孕,浩謂曰:‘汝等將來所生,皆我之自出,可指腹為親。”
《元史·刑法志二》:“諸男女議婚,有以指腹割衿為定者,禁之。”
[元]關漢卿《緋衣夢》第一折:“俺兩家指腹成親,後來我家生了個女兒,喚做國香,今年十七歲;他家得了個小廝,喚做慶安,他如今窮了也。”
[清]俞樾《右台仙館筆記·衢州傅翁》:“汝在孕時,與某氏指腹為婚,今其女長成,當為汝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