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婦女賣淫罪

容留婦女賣淫罪

容留婦女賣淫罪指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為婦女賣淫提供場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多次容留婦女賣淫,有組織地容留婦女賣淫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為情節特別嚴重。提供賣淫場所並借容留之機玩弄、姦淫婦女的,可同時構成流氓罪(現在取消了流氓罪,改成“侮辱婦女罪”、“侮辱罪”)或強姦罪,以數罪併罰論處。

目錄

簡介


本罪主要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治安營理和社會風尚。(2)主觀上出於故意,並以營利為目的。(3)客觀上實施了提供賣淫場所的行為。本罪的構成,不以容留時間的長短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