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

條例

2021年5月17日,召開的《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特彆強調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如明確禁止採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識別信息,不得隨意公開個人信息,並規定市場信用信息採集主體依法採集信息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

簡介


《條例》共8章58條,結合省情實際,注重銜接政策,針對問題立法,分別對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規範與發展、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在大數據時代,如何全面加強社會信用信息管理,成為社會公眾的切身關切。《條例》區分了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二者不同管理要求,細化各環節管理措施,強化信息安全管理。在歸集環節,《條例》規定在執行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基礎目錄的同時,省、地級以上市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制定適用於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補充目錄,並嚴格限制列入補充目錄的範圍。
針對市場信用信息各環節管理,《條例》規定市場信用信息採集主體可以依法記錄自身、會員、入駐經營者等方面的市場信用信息,採集時應當履行告知義務,並明確了限制和禁止採集的範圍。在公開、共享、查詢環節,對依法公開、信用主體主動公開、信用服務機構依法提供或者約定的方式作了明確。
在備受關注的強化信息安全管理方面,《條例》特彆強調對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在相關環節設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明確禁止採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識別信息,不得隨意公開個人信息,應用個人社會信用信息應當有明確合理的目的等。

意義


“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配合聯動、形成合力。”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黃偉忠介紹,《條例》在總則強化了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職責,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基礎性建設,既明確了承擔公共信用服務的機構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法定職責;也明確了社會信用信息的歸集、採集、公開、共享、查詢和應用等活動遵循原則,要求相關活動主體應當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職責。
隨著社會信用體系不斷完善,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條例》在第五章規定,全面加強信用主體權益保護,建立健全信息糾錯、異議及修復等退出機制。一是賦予了信用主體知情權、免費查詢權、採集自主同意權、信息不公開權、異議救濟權等各項權利,並對各項權利的保護提出明確要求;二是對失信信息公開期限作合理限制,規定公開期限屆滿后不得再行公開;三是構建主動糾錯機制,明確有關主體在發現信息錯誤、失效或者發生變更之後,負有主動修改糾錯的義務;四是細化公共信用服務機構異議處理程序,縮短處理工作時限,促進及時高效處理異議申請;五是完善公共信用修復程序和方式,為失信主體保留改過自新的機會;六是推動市場信用信息層面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異議與信用修複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