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地租

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

實物地租是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是封建土地所有者憑藉土地所有權強迫租佃農民交出自家生產的產品的一部分,亦即無償佔有的農民全家的剩餘勞動的產品。亦稱產品地租。在許多情況下,它是與勞役地租相結合的。

實物地租的產生


實物地租出現很早,它在封建社會裡佔有重要地位。一般地說,實物地租是由勞役地租演變而來的。在勞役地租形式下,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勞動者要求獨立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土地所有者也看到讓勞動者更多地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可以提高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可能榨取更多的勞動產品,於是,勞役地租就逐漸為實物地租所代替。
在實物地租形式下,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不再有份地和自營地的區分,土地都租佃給農民耕作,土地所有者無償地佔有的剩餘勞動也是在租給農民的土地上進行的,因此,農民家庭的剩餘勞動和必要勞動已不再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分開。在此條件下,農民的剩餘勞動雖已不必在土地所有者的直接監督和安排下進行,但卻必須把體現這一剩餘勞動的產品,無償地交給土地的所有者。
在實物地租形式下,農民家庭的剩餘勞動,已不再表現為家庭成員的個人勞動,而主要是通過農田產品的一個部分表現出來。產品中交納地租的部分,仍然直接表現為無償剩餘勞動。但它所體現的不是農田產品的剩餘部分,而是全家勞動的剩餘部分,產品納租以後的存留部分也不是全部必要產品或必要勞動,而只是其一個或大或小的部分。
在形式上,實物地租主要是農產品,也可以包括家庭手工業產品,但實質上它體現的卻必然是農民家庭經濟全部生產的剩餘產品。這就是說:“形成地租的剩餘產品,是這個農工合一的家庭勞動的產品,而不管這個產品地租是象中世紀常見的情況那樣,或多或少包括工業品在內,還是只以真正的土地產品來交納”(《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 896頁)。
在實物地租形式下,勞動者多少可以支配自己一家的全部勞動時間,不再或很少中斷生產去為地主服役,甚至還可能獲得支配部分作物品種的自由,他們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因而提高,改進經營的積極性也有所增加,從而推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但是,與此同時,由於產品地租的數量過大,或者遇到歉收年景,納租以後的存留部分不可能維持農民家庭生產和生活的原有規模和水平,這時農民就必須縮小生產規模或者壓低生活水平。在這些情況下,農民各戶會出現向貧富兩極分化的現象,同時,也會出現富裕農戶佔有別人勞動的可能性。

實物地租的類別


實物地租可分為實物分成租和實物定額租兩種形式。分成租是農田總產品一個成數,一般是產品的一半,即所謂對半分,也有四六分,三七分的,地租數量隨產品收穫量的變化以及地主是否供給耕畜、農具、種子等而變化。定額租是農田產品的一個固定的數量,原則上不隨產品收穫量的變化而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