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民互市貿易
邊民在陸路邊境的商品交換活動
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二十公里以內,經政府批准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我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和對方國家邊民可進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從事互市貿易。
我國邊境地區的商店、供銷社等企業,如在邊民互市貿易區(點)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按照邊境貿易進行管理。
邊境地區居民攜帶物品進出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或從邊境口岸進出境時,應向海關如實申報物品的品種、數量和金額,並接受海關監管和檢查。
邊境地區居民每人每日從邊境口岸或從邊民互市貿易區(點)內帶進的物品,價值在人民幣一千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一千元不足五千元的,對超出部分按《對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徵收進口稅辦法》規定徵稅;超出人民幣五千元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稅則》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並按進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
邊境雙方居民和從事商品交換活動的企業均不得攜帶或運輸國家禁止進出境物品出入邊民互市貿易區(點).
(一)互市地點應設在陸路、界河邊境線附近;
(二)互市地點應由邊境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邊民互市貿易區(點)應有明確的界線;
(四)邊民互市貿易區(點)的海關監管設施符合海關要求。
從事邊民互市貿易的主體是,我國邊境地區的居民和對方國家邊民,如我國邊境地區的商店、供銷社等企業,在邊民互市貿易區(點)設立攤位,從事商品交換活動,按照邊境貿易進行管理。
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列入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除外),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人民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超過人民幣8000元人民幣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規定徵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