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名稱

原產地名稱

徠原產地名稱是指表明一項產品的原產地的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而該產品的質量和特點完全是或基本上是由於該產地的地理環境( 包括自然素和人的因素或兩者結合的因素)造成的原產地名稱、廠商名稱服務標誌和商標的性質類同,所以,有些國家把它們都包括在商標中。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定義


原產地名稱是一種特殊的地理標誌,它更著重於強調產源的獨特性,往往是這種獨特性決定了原產地產品的特定品質。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註冊里斯本協定》對原產地名稱的規定,原產地名稱定義如下:“原產地名稱是指一個國家、地區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稱,用於標示產於該地的產品,這些產品的特定的質量或特徵完全或主要是由該地理環境所致,包括自然的和人為的因素。”

基本特徵


(1)它是一個地理名稱;
(2)它明示商品或服務的地理來源;
(3)它表明商品的特定質量和特點。如:庫爾勒香梨、景德鎮瓷器等。
TRIPS協議所定義的地理標誌是比照《巴黎公約》的原產地名稱來定義的。
因此,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是屬於同一概念的,如果要把原產地名稱和地理標記的定義做比較,則可以看到下面的情形,地理標誌的定義比原產地名稱的定義要寬,即:所有的原產地名稱都是地理標誌,但一些地理標誌不是原產地名稱。
徠國家質檢總局制定的《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1999年7月30日),對地理標誌和原產地名稱進行了一系列的保護性規定。依該規定,原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範圍、產品品種註冊登記等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