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建設協會

中國煤炭建設協會

中國煤炭建設協會(China National Co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CCCA),1986年5月經原煤炭部批准並經民政部註冊登記成立的煤炭建設行業的社團法人單位。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全國煤炭行業的地質、工程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工程監理、工程造價諮詢、工程質量監督、康居工程、科研、大專院校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全國煤炭行業性協會,是經國家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目錄

章程


中國煤炭建設協會
中國煤炭建設協會
中國煤炭建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中國煤炭建設協會,協會的英文名稱是China National Coal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簡稱CCCA。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由全國煤炭行業從事地質勘查、勘察設計、建設管理、施工承包、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諮詢、工程質量監督、康居工程建設以及科研、院校、社會團體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煤炭行業性協會,是經國家批准成立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循黨和政府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在會員單位和政府部門之間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實施行業自律管理,服務企業,受委託履行行業管理服務職能,以經濟效益為中心,面向實際、面向基層、面向企業,推動改革開放,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促進技術進步,提高企業效益,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單位服務,發揮社會公正、中介協調、聯繫廣泛和專家群體作用,為我國煤炭建設行業的改革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對煤炭基本建設改革與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並提出有關政策建議和指導性意見。(二)組織開展煤炭建設企事業單位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發展與國內外有關社團組織的聯繫;收集與傳遞國內外煤礦建設信息,推廣先進經驗。(三)開展煤炭建設技術諮詢服務,推動煤炭基本建設技術進步;反映煤炭建設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企事業單位的合法權益。(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或受委託開展以下工作:(1)煤炭行業地質、設計、施工、監理、造價、諮詢、工程質量和康居工程等各類建設創優評先活動;(2)負責煤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工作;承辦煤炭建設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和新材料開發鑒定推廣工作;對國家大型裝備研製項目進行跟蹤調查;(3)組織開展對煤炭行業建設管理法規和煤炭建設標準、規範、工程量清單及消耗量定額的編製修訂工作,並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或審定發布;承辦建設項目或單項工程可研和設計的諮詢論證及評估審查;(4)負責煤炭行業地質勘查、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諮詢和工程質量監督等單位的資質和個人資格的具體審辦工作;負責礦山工程專業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工程諮詢等個人註冊執業資格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工作;負責煤炭行業施工承包項目經理職業化建設和項目經理崗位職業管理的指導、培訓、評價、服務和監督。承辦煤炭行業抗震設防管理工作;(5)參與煤炭建設市場的建設與管理,監督並參與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工程造價等的招投標活動,規範和維護公平有序的競爭機制。(五)開展煤炭行業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建設監理、工程造價、建設管理、工程諮詢、工程質量監督、康居工程建設等行業企業自律管理,制定相關各項自律性管理制度。(六)提供施工設備餘缺信息,協調煤炭施工設備的租賃與調劑,組織煤炭建設有關人員的專業、安全培訓。引導煤炭建築業多種經營開發、對外工程承包及勞務合作等業務。
(七)承辦政府部門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意願;(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如無適當理由說明情況,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審議通過會費標準和收取辦法;(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審查議案,通過決議;(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七)工作嚴謹、清政廉潔,作風正派、業務熟悉。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員單位交納會費;(二)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團體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與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整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