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權豁免:①又稱“國家豁免”。主權國家不受別國法院管轄的權利。主要為司法豁免,即一國的國家行為和國家財產免受另一國法院的管轄。主權豁免也包括外交人員的特權與豁免。參見“外交特權”。②美國具有悠久歷史的法律原則之一。政府是國家主權的代表,不經其同意,在法院不受追訴。
該原則一直妨礙著美國國家侵權賠償制度的建立,對於公民運用阻止令、宣告性判決等司法審査形式也有一定影響。《聯邦侵權賠償法》否定了該原則。在美國各州,有的同意放棄免責權,有的則沒有徹底取消主權豁免*但發展趨勢是州政府同私人侵權者一樣負侵權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