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開發
礦產資源開發
礦產資源開發是指把礦床(包括固體礦產和液體礦產)的礦石礦物開採出來,通過選、冶加工等一系列工序,將有用物質提煉或提純成為一定形式產品的工藝過程。礦產資源開發一般都包括採礦、選礦、冶鍊等工業生產過程,但不同的礦產資源開發有較大差異。
1. 推行精細開採提高資源回收率
推行精細開採技術,使難采、殘留礦產資源得到充分地開發利用,提高資源回收率,延長礦山的使用年限,為礦山企業取得經濟利益同時為礦山企業轉型提供充裕的時間。因此,礦山企業轉變傳統的粗放生產模式,推進精細化管理,是實現礦山長治久安,可持續發展的有效途徑嘲。
2.推行綠色礦業減少環境污染
所謂綠色礦業,就是環保型礦業,是指在礦山環境擾動量小於區域環境容量的前提下,實現礦產資源開發最優化和生態環境影響最小。礦產資源都具有不可再生I生,無論我們採取什麼樣的技術手段,都無法阻止礦山資源枯竭這一天的到來,所以我們必須採取措施使礦產資源開發的活動對環境的影響降到最低,待到礦山資源枯竭那一天,我們還能夠在這片土地上進行其他的經濟活動。
3.推動企業轉型及實現跨越式發展
根據礦山企業自身的發展規律為企業的發展決策指明方向:處於嬰兒期及成長期的礦山企業應對企業的管理、開採技術進行優化,使其儘快進入成熟期以便為企業帶來利潤;處於成熟期與衰退期的礦山企業,企業在賺取利潤的同時,應勘探新的礦山代替舊的礦山,開闢新的產業代替落後產業,以便企業的轉型,是礦山企業在未來的競爭中取勝。
1.嚴重污染水資源
隨著人類社會的快速發展,人們在生產和生活中用水量越來越大,水資源短缺已成為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共同存在的問題。我國也是世界上千旱缺水較嚴重的國家之一。目前,由於人類活動的不合理影響,對水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帶來了更大的經濟損失。這些都對水資源的取用、防災減災及區域可持續發展提出了挑戰,在這種背景下開展水資源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在礦產資源大量開採的今天,水資源保護更加重要。在礦產資源開採時.需對處於地下水位之上的礦體進行開採,在開採前需將礦坑進行疏干排水,因此導致地下水下降數十米乃至幾百米,嚴重破壞了礦區周圍地下水資源的平衡。進而影響周圍居民用水。
2.破壞土地資源
我國土地總面積約9.6億hm2 ,耕地面積僅佔全國土地總面積的1/10,人均耕地只有0.1 hm2 ,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3。近年來,隨著我國工礦業的發展,土地資源的破壞相當嚴重.礦產資源開採佔用了大量土地,而土地復耕率只有10%,比發達國家低50%。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因採礦,直接破壞和佔用的土地達到140萬~200萬hm2 ,並以每年2萬hm2 的速度增加。
3.破壞植被
礦產資源的開發對其周邊的植被也同樣具有較大的破壞性,有關資料顯示,截至2009年,我國有大中型國有礦山逾8 800座,集體、個體礦山約28萬座,大中型礦山每個礦佔地18~20 hm2 ,小型礦山約佔地10 hm2 。特別是在露天開採過程中,礦山佔用了大面積的森林、草地、農田等,破壞了大量天然植被。當植被遭到破壞后,由於未及時對破壞的植被區域進行恢復保護、復墾還田等措施,或復墾還田等恢復措施程度較低,使得植被破壞面積進一步擴大,在具有一定坡度的地區,開礦後由於未及時採取保護措施,還會導致水土流失,嚴重威脅著生態系統的平衡。
4.“三廢”污染
除上述環境問題外,在礦山開發過程中還會產生較為嚴重的“三廢”問題。所謂礦山“三廢”,主要是指在礦山開採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廢渣。礦山“三廢”給礦山開採後周圍生態環境造成了較為嚴重的破壞。在礦山開採和選礦生產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水,雖然我國一些大中型礦山企業對礦山廢水做了一定的處理工作。但是真正做到達標和零排放的礦山企業卻屈指可數,而對於一些小型礦山企業而言。由於廢水處理技術水平較低等原因,廢水得不到較高質量的處理,導致廢水隨意排放,對周邊的水源、土壤、大氣等造成嚴重污染,進而威脅著人畜的飲水安全。資料顯示,在有色金屬選礦中排放的廢水因含有重金屬離子、硫、磷等有機物,對周圍水資源等生態環境及人畜飲水安全帶來更大危害四。還有資料顯示,我國礦山廢渣排放量大得驚人。以礦山排放的廢石為例,每生產1 t金屬或煤,需要消耗和排放數十成百噸的礦石和廢石。可想而知,近年來,隨著礦產資源的大量開發,礦山廢渣的大量排放將會對生態環境造成越來越大的危害。在礦山開採過程中,除產生大量廢水、廢渣外,還會產生大量的廢氣,如硫化物、氮化物和碳化物等某些毒氣,以及在礦山採掘和粉碎過程中產生的粉塵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四。礦產資源開發中產生的毒氣和粉塵,由於未能得到較高質量的處理,對周圍環境、水資源、人畜生存安全等均造成了嚴重危害。
1.加強礦山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
借鑒發達國家礦山保護的先進經驗,如德國、美國等發達國家均建立有《礦山保護法》,而我國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具有相關的礦山保護的管理法規,但是並未對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具體化,故至今沒有更為詳細和成文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因此,根據我國目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實際情況,儘快制訂出符合我國國情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法。
2.實施土地復墾措施
礦區土地復墾是指在礦山建設和生產過程中,有計劃地整治因挖損、塌陷和壓占等被破壞的土地,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的狀態的活動四。目前,我國礦區土地復墾工作仍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我國還沒有專門的礦區土地復墾方面的立法,只是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有關於土地復墾的一些規定和相關條款:我國土地復墾主要是在基本途徑方面的研究,多集中於某單一用途的復墾,尚未按照區域、礦業開發規劃、土地破壞情況、當地自然環境條件和復墾條件等進行復墾工作,導致復墾地區的生態環境條件改善和恢復不明顯.復墾的整體經濟和環境效益較差;沒有詳細的礦區技術標準,而且復墾積極性不高,復墾意識有待於提高。
鑒於以上存在的各種礦區土地復墾方面的問題,實施綜合性的土地復墾措施勢在必行。一是國家應專門出台礦區土地復墾的法律,使得在開展礦區土地復墾工作時做到有法可依;二是在開展土地復墾工作時,不能只從單一的復墾途徑開展工作,應從多方面出發,綜合進行礦區土地復墾工作;三是制定詳盡的礦區技術標準,並提高復墾積極性。只有積極全面地實施礦區土地復墾工作,才能從根本上改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帶來的環境保護問題。因此,必須高度重視和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后的土地復墾工作,做到真正意義上的環境保護。
3.開發與保護并行
礦業發展為國民經濟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是我國經濟建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同時也導致了嚴重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例如對水資源、土地資源、植被等的破壞,以及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三廢”對環境造成的污染等。因此,在進行礦產資源開發時,應本著開發與保護協調發展,即在開發前、開發中和開發后,同時進行環境保護。在開發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礦區及其周圍環境認真進行勘查,特別是地質條件的勘查工作;在開發過程中,應儘可能較少地佔用和不佔用已有的耕地、農田、植被區等,對開發中產生的廢棄物應遵照排污標準進行處理。在開發后,應及時採取措施對礦區周圍的環境,尤其是對已被破壞的土地資源、植被進行恢復,如土地復墾措施,可將采剝與復墾同時進行,既降低成本,又能使破壞區域及時恢復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