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主要負責城鄉建設。

領導成員


池建林同志任南昌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中央、國家和省有關城鄉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研究擬定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房屋建設、建築科技創新、建築節能的地方性政策、法規、規章草案並指導實施,實行全市建築行業管理;
(二)負責編製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科技創新、建築節能、城市雕塑的規劃建設的管理;負責擬定全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標準,參與研究統籌城鄉發展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房屋建設計劃,並指導實施;
(三)負責除交通、水利專業建設工程以外的市政府投資的市政道路、橋樑、低洼危舊房、城中村改造、新城區開發建設、保障性住房、垃圾處理廠等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管理工作;協調督查上述基本建設工程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檢查工程進度,根據上述工程進度做好資金調度;負責上述工程的預決算審核管理、參與竣工驗收;負責對上述工程建設項目造價控制,依法依規對工程造價全過程實行監管;負責上述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等單位的准入管理。
(四)負責建築業(含市政、室內外裝飾裝修行業,下同)的行業管理,培育、規範建築市場;負責對建築施工企業和建築安裝企業、建築製品企業、建設監理、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管理和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市場准入、建設監理、工程合同、施工許可、質量監督、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及工程評優工作;負責全市建築節能管理工作;負責粉煤灰綜合利用的管理及建築材料、設備使用許可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對全市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含列入市重點建設工程的項目);依法監管工程建設分包活動和分包合同備案;負責各類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的資質、資格管理,受理工程建設項目及招標投標合同備案;負責依法查處招投標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和監督執法,受理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問題的投訴,調解招標投標活動糾紛;負責對施工合同簽訂的監督,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糾紛的調查處理;指導全市有形建築市場管理工作;負責評標專家庫的建設及評標專家的日常監管;負責電子及網路招標投標等信息化建設、管理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四縣及灣里區各類工程建設招投標動。
(六)負責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行業管理,培育、規範勘察設計市場,負責對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施工圖審查機構等單位以及以設計為主體的各類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市場准入、設計方案招標投標、設計合同備案、施工圖設計審查、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管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地方性工程建設技術規定;負責工業與民用建築抗震設防。
(七)負責組織執行國家和省的工程建設統一標準和定額;組織擬定本地區工程建設的地方標準和定額;擬定本地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擬定本地區公共服務設施(不合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本地區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八)協助推進涉及建設領域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規劃建設的相關工作;推進新型城鎮化、新農村建設的工作;負責制定全市村鎮建設標準,指導全市村鎮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負責制定本市城市建設、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 業、城市雕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房屋建築科學技術進步的政策、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負責建設行業科技創新及成果的管理,組織推廣建築行業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組織實施本市建設行業重大技術引進、重大科技項目攻關。
(十)負責制定全市建設行業教育和人才培養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建築行業崗位培訓和本系統智力引進工作。
(十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製和實施城市建設利用外資計劃;負責全市城市建設經濟發展工作;指導協調建設行業對外經濟合作和勞務合作。
(十二)負責全市建築施工企業勞動保險基金和建築行業統籌工作;負責全行業建築經濟的統計工作;指導行業企業和直屬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十三)協調重要建設項目的選址工作;參與全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各項專業規劃的編製與評審;參與審查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規、修建性詳規;參與檢查城市規劃執行情況;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名居和建築物的保護。
(十四)綜合協調全市規劃、目土資源、房管、園林、人防、交通、環保等職能部門;指導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
(十五)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精神文明建設、思想政治工作、行風建設、紀檢監察和統戰工作。
(十六)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部門、本系統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七)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