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義賣
愛心義賣
愛心義賣是指以以慈善為目的的義賣,是對有心人士所捐出的家裡不再需要之物品進行出售,所獲收益將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愛心義賣是社會愛心的一種體現,是社會文明的集中表現。愛心是一片冬日裡的陽光,使饑寒交迫的人感到人間的溫暖;愛心是沙漠中的一泓清泉,使瀕臨絕境的人重新看到生活的希望;愛心是一首飄蕩在夜空里的歌謠,使孤苦無依的人獲得心靈的慰藉;愛心是一場灑落在久旱的土地上的甘露,使心靈枯萎的人感到感情的滋潤。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所稱公益事業是指非營利的下列注意事項:
(一)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
(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
(三)環境保護、社會公共設施建設;
(四)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共和福利事業。
公益從字面的意思來看呢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它的實質應該說是社會財富的再次分配。公益活動是指一定的組織或個人象社會捐贈財物,時間,精力和知識等活動。公益活動的內容包括社區服務,環境保護,知識傳播,公共福利,幫助他人,社會援助,社會治安,緊急援助,青年服務,慈善,社團活動,專業服務,文化藝術活動。
外在性
屬於公益事業的部門和企業及其活動一般處在直接生產過程、個別經營活動和居民的日常生活之外,獨立存在、并行運轉,並構成相對獨立的系統。
社會性
大部分公益事業主要依靠社會投資和建設,資金依靠國家財政解決,投資主要表現為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共享性
公益事業的服務是為許多單位和居民共享的。
無形性
公益事業所提供的產品大多是無形的服務,而不是有形的物質產品。
福利性
公益事業所提供的產品帶有很大成分的社會服務和社會福利性質。
英國的慈善組織
在英國,官方和大眾媒體較少使用“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的術語,而更多的使用傳統用語“慈善組織”(Charity Organization),比較通用的是“志願和社區組織”(Voluntary and Community Organization)一詞。後者和前者的主要區別在於:非營利組織或非政府組織除了包括民間公益性組織以外,還包括各種形式的互益性組織,而慈善組織則主要強調公益性的一面。英國的專家把“慈善組織”定義成為:為了廣泛的公共利益而設立,非營利、非政府、從事各種慈善性公益活動的組織。考慮到“慈善組織”一詞在中國一般具有較為狹義的用法,本文多使用“民間公益組織”一詞,泛指英國的慈善組織。英國的民間公益組織有著悠久的歷史。早在12-13世紀,英國就出現了約500多家民間志願性的公益慈善組織。1601年,英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個有關民間公益組織的法規——《慈善法》,該項法規不僅劃定了公益慈善組織的範疇,強調了這類組織所具有的公益性、慈善性和民間性等原則,而且提出了政府鼓勵和支持民間慈善事業的法定框架,給出了進行各種形式社會募捐以籌措公益資源的法律依據。這項法規對於英國民間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重要的作用。18世紀以後,伴隨英國工業化的進程,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公益慈善性的非營利組織:一批成功的工廠主或企業家出於博愛目的紛紛成立慈善組織;市民們基於社區互助與自我服務的目的也紛紛設立自己的慈善組織;越來越多的人們關心和參與社會公共事務,許多知識分子、政治家、工會活動家、社會活動家等也紛紛成立影響公共政策的各種公益性的遊說組織。慈善組織數量越來越多,就業規模越來越大,對整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公益慈善部門逐漸成為英國社會中與政府公共部門、私人企業部門相平行、相獨立和相輔相成的民間公益部門。
賑災義賣
義賣從一點多舉行到快三點,這看起來只是短短一個半小時,但是卻凝聚著我們每個人的心血。在義賣舉辦前,同學們捐出了自己心愛的物品,中隊委員忙著畫海報。
舉行義賣會的時候,老師、家長、中隊委員和大隊長都成為了義賣的工作人員,忙得不亦樂乎。為了幫助雪災地區的人們,無論是老師還是學生都紛紛到義賣場地來購買義賣品,積極地獻出自己的一份愛心。瞧,這位小朋友挑了一件10元的義賣品,卻付了20元;看,那位學姐二話不說,就買了80元的物品,為災區的重建貢獻出自己的力量……當看到我們捐出的物品五花八門、種類繁多,當看到同學們從錢包里掏出一張張積攢已久的壓歲錢,我不由得感動:同學們是多麼的富有愛心,這個大家庭是多麼的溫暖!而這時,我彷彿聽到雪災地區的人們在感謝我們:“謝謝!”……
義賣現場
學雷鋒的前一天,雖然還有一絲涼意,但是我們的內心依舊是熱乎乎的,因為,再冷的天氣,都永遠無法將我們的愛心冷卻!希望和我們同在一片藍天下人們都能過上和平、和諧、幸福的日子!
中國的民營企業站穩腳跟時間還不長,近一兩年來開始有“企業公民”的觀念,認識到自己的社會責任。但是真正把自己的命運與整個社會的興衰聯繫在一起的還不多。最常見的是,企業進行公益捐贈往往包含有提高企業的知名度的動機,所以捐贈常帶有宣傳自己的附加條件。以至於出現這樣的訴訟案:某公益組織訴某企業違背捐贈款項的諾言,許諾的資金沒有到位;而該企業卻指責接受方沒有履行當初答應的,為該企業做宣傳的逐項措施。這件事說明授受雙方在觀念上都有問題。作為企業行為就必須與推銷產品嚴格分開,否則等於免費廣告。在稅制健全的情況下,捐贈款是免稅的,那麼以捐贈來為公司做廣告就可以算變相逃稅。在當前,相當多的企業人士對此認識還是模糊的。在《新條例》頒布后成立的北京14家基金會之一,“光華慈善基金”(2005年4月成立於北京)提出的幾句話也許可以代表一種扭轉舊觀念、值得推崇的新的理念:“讓我去愛而不為感激;讓我去做而不為賞賜;讓我儘力而不為紀念;讓我受苦而不為關注”。
民間組織中比較成功的,都與創辦者的特殊地位能取得政府的支持分不開,而他們所遇到的最大困難也在於如何被承認為非營利組織,取得合法運營的條件。在這方面,政府的態度也有一個轉變過程。以前歷次所頒布的社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規,其主要精神大多以防範為主。對公益性的捐贈,只考慮到由官辦的組織(GONGO)來接收和處理。90年代後期,逐步有所改變。2004年頒布的新的《基金會管理條例》體現了這一新的認識。《新條例》是在多年來有關各方呼籲的基礎上,聽取了專家的意見,並借鑒國際經驗而制定的,在精神上和具體細節上比以前都有很大的進步。同時,當前造成各種民間組織的艱難處境的主要原因還是來自政府的法規和實際做為,《新條例》並未予以解決。概括起來仍是兩大問題:一是註冊難,二是稅收優惠難落實。註冊難主要難在必須有“主管單位”。實際情況不是上級干預過多,而是找不到單位願意承攬這種既無利可圖,又增加責任,甚至擔風險的事,何況公益事業面非常廣,現有的政府部門無法涵蓋豐富多彩的社會需求。許多很受社會歡迎的組織為找不到“婆婆”而犯愁,因此無法註冊,也就沒有合法地位。另一障礙是註冊資金的門檻不但沒有降低,反而大大提高了。而且儘管條例對於公募基金會有所規定,迄今為止,在實踐中民間組織即使已募足註冊資金,還沒有被批准註冊為公募基金會的。也許鑒於目前我國的流弊,本意就是要加以限制,以免失控。但願隨著條件的成熟,這一門檻能逐步下降,以便“非大款”的普通人進行小規模的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