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基本義務

憲法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也稱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基本責任。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公民對國家具有首要意義的義務:它構成普通法律規定的義務的基礎。公民的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一起共同反映並決定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與法律地位,構成普通法律規定的公民權利義務的基礎和原則。

術語解釋


基本義務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公民應該履行的對國家、社會和他人的某種責任。
(1)基本義務表明公民的憲法地位。
(2)基本義務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質。
(3)基本義務與基本權利的一體性。
1.憲法第52條規定,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憲法總綱規定,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1.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
2.公民必須保守國家秘密;
3.公民必須愛護公共財產;
4.公民必須遵守勞動紀律;
5.公民必須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須尊重社會公德。
1.祖國安全是指國家領土、主權不受侵犯和國家各項機密得以保守,社會秩序不被破壞。
2.祖國的榮譽是指國家的尊嚴不受侵犯,國家的信譽不受破壞,國家的榮譽不受玷污,國家的名譽不受侮辱。
3.祖國的利益對外是指中華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榮譽等方面的權利和利益,對內是指相對於個人利益、集體利益的國家利益。

具體要求


一、憲法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二、198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我國實行義務兵役製為主體的義務兵與志願兵相結合、民兵與預備役相結合的兵役制度
三、具體規定:
1.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對被羈押的人不徵集服兵役;
3.因身體條件不適合的免服兵役;
4.對全日制學生和是家庭唯一勞動力的人實行緩徵。
四、我國公民服兵役義務的形式:
1.服現役--參加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
2.服預備役--參加民兵組織和經過預備役登記;
3.參加軍訓--高等院校和高級中學的學生的軍事訓練;
4.承擔優撫費--人民群眾對義務兵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全國各民族的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照法律納稅;
(6)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