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審法庭
陪審法庭
陪審法庭是雅典民主政治的主要機構和最高司法機關(梭倫改革時期及以後),成立於公元前六世紀初。是雅典政治民主化的產物,其職權也隨民主政治的深入發展而擴大;還是雅典城邦民主制的必要組成部分,在民主政體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陪審法庭的制度設計和擁有的權力合乎雅典人的民主觀念。
中文:pei shen fa ting
英文:Jury court
雅典的陪審法庭創建於梭倫改革時期,最初附屬於公民大會。公元前5世紀中期,陪審法庭從公民大會中分離出來,成為雅典民主制的核心機構之一。從形式上看,它從單一的法庭轉變成多個陪審法庭;從職能上看,陪審法庭新增了官員的任職資格審查和賬目審計等職權;從性質上看,陪審法庭不僅僅是接受上訴案件的終審法庭,還是一審的法庭;另外,陪審津貼的頒行給每一個公民以出席陪審法庭的機會。陪審法庭的這些變革是雅典民主化進程的需要,也是人口增長和雅典帝國事務增多的結果。
公民陪審法庭
陪審法庭由10個部落在30歲以上公民中用抽籤方式各選出60人,共600人,是最高的司法機關。
陪審法庭(dikasteria)是古典時代雅典城邦重要的司法機構。民主政治盛期的陪審法庭權力巨大,與公民大會一起成為雅典民主政體中最為重要的權力機構,甚至被雅典演說家們譽為城邦法律的捍衛者、民主政治的保障。亞里士多德雖曾提到,梭倫改革——毋庸置疑,這是所有關於雅典民主政體研究的原點——創設了陪審法庭,但國外學者卻近乎一致地認為他在“陪審法庭”這一術語的使用上犯了年代錯誤,並且指出梭倫設立的是上訴法庭(heliaia)。梭倫時代的上訴法庭和亞里士多德時代的陪審法庭一脈相承,而後者系由前者發展而來,這也是那些主張在亞里士多德著作中出現年代錯誤的學者們所普遍認同的。
雖然上訴法庭和陪審法庭具有承遞關係,但二者在許可權、職能、程序等方面多有差異,不可混同。既然陪審法庭不能取代上訴法庭,而且“陪審法庭”之譯名也無法概括民主制下先後出現的兩個法庭的全部內涵;那麼藉助英文論著中公民法庭(people's courts)對兩者的共同指代則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民主政體的法庭系統,更加清晰地梳理上訴法庭和陪審法庭與民主政治的關係:公民法庭是對古典時代雅典民主政體中司法機構的統稱,是與公民大會、議事會並立的國家機構。上訴法庭和陪審法庭均可稱為公民法庭,只是分別指代公民法庭兩個發展階段的具體形式而已。
在伯利克里時期即雅典民主發展的“黃金時代”,陪審法庭是國家最高司法和監察機關,對公民大會的決議擁有最終核准權。雅典陪審法庭不僅從事一般審判工作,而且在立法活動中也起著一定作用。它包括6 000名陪審法官,由抽籤方法選出,這些法官分成10所高級法院,平均每所500人(每所高級法院有100名候補陪審法官)。由於陪審員人數眾多,就預防了法官受賄的危險性……陪審員是在開庭時聽取原告、被告和證人的口供,當他們弄清案情時,他們就投票判決,相互之間事先不作商議。雅典沒有專職的國家公訴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訴訟和幫助他人訴訟……法庭上也沒有辯護人;每個被告須替自己辯護。……如果審理案件時需要奴隸的證言,那就要拷打他們,因為人們認為,不能相信奴隸自願說出的口供。
它的目的是要使公民受到最公正和最無私的審判,保證他們的權利不受法院專製作風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