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分攤
成本分攤
成本分攤(簡稱CA)指在用戶及各類用戶間分攤成本,或按照認定發生費用的成本條目分攤成本。
成本分攤讓你可以精確地測量真正的成本,並且反過來對每個資源組、項目和計劃投資;無論它是否是付費的。沒有成本分攤,企業會將與所有計劃和業務單位相關的成本視作“日常和行政”開支,讓管理層無法確定什麼投資和資源組能夠賺錢,符合預算目標,或有效率地執行。根據統計的情況,它們表明了成本分攤和預算問題的重要性。
成本分攤有幾條一般原則或準則,它們是“可分成本—剩餘效益”法的理論基礎。
(1)一般地說,分攤給任何一個目標的成本都不應大於它的效益值,也不應由其他目標的效益來彌補。因此,灌溉用水的水費就不應大於它對項目效益所作的貢獻。同樣,我們認為任何目標在通常情況下都不應由其他目標給予補貼。在絕大多數情況下,為了使農戶能獲得低廉的灌溉用水,不應向電力用戶徵收高額費用。
(2)某一目標所發生的全部成本應當全部分攤給這一目標:渠道的成本應全部分攤給灌溉目標,傳輸線的成本應全部分攤給電力目標。每一“可分成本”是相應目標可征費用的最低數額。如果渠道本身的成本超過了灌溉用水的效益,顯然,就不應將灌溉部分列入這個項目。
(3)如果某一目標所起的作用能為備選的、更為經濟的單一目標項目所替代的話,那麼,分攤給這一目標的成本就決不應大於後者的實際成本。備選的單一目標項目規定了任何目標可征費用的最高數額。分攤給多目標水利開發項目中電力部分的成本,如果大於能提供同等電力的備選火力發電廠的成本,那是不公平的;向灌溉部分收取的費用,如果大於備選單一目標泵水方案的成本,那也是不公平的。
共同成本一般指管理部門或輔助服務部門向其他部門提供服務,且和兩個或更多的成本對象有關的成本,如人事教育、總務、電腦、會計、出納等部門的成本費用。共同成本分攤基礎分為下列四種類型。
(1)同人工有關的共同成本:分攤基礎常用員工人數、工資數額等。
(2)同設備有關的共同成本:分攤基礎常用運轉時間、台數、價值等。
(3)同面積有關的共同成本:分攤基礎常用所佔面積、所佔數量或其它類似與面積有關的標準。
(4)同服務有關的共同成本:分攤基礎按數量、價值及其它與服務有關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