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姦
引誘婦女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
誘姦,是指利用金錢、物質或者其他手段,引誘婦女(包括幼女)與之發生性交的行為。它與強姦的區別在於手段的不同,強姦是採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與其性交。而誘姦在其成奸時,婦女是表示同意的,但其同意是由於被欺騙和利誘,按其本質仍是違背婦女的意志。在有些國家的刑法中,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如巴西刑法典第215條規定,以欺詐手段同正派婦女發生性交的,處一年至三年監禁。在中國刑法中,沒有明確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但是,誘姦幼女的,無論幼女是否同意,均應以姦淫幼女罪論處。
◎ 誘姦 yòujiān
[entice and rape;seduce] 誘騙異性與自己性交,誘姦只是民間對欺騙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的俗稱,不是罪名,從行為特點上說,強姦表現為使用暴力,使被害人不能、不敢反抗,而誘姦表現為對被害人進行欺騙誘惑,使被害人自願發生性關係。誘姦14歲以下的幼女就是強姦。
1.引誘做逆亂之事。
唐 陸贄 《李晟司徒兼中書令制》:“屬皇家不造,戎帥誘姦,重茲播遷,郊甸震蕩。”參閱《舊唐書·李晟傳》。
(2).用欺騙的手段使異性跟自己發生性行為。
沙汀 《還鄉記》七:“始而誘姦,繼而慫恿對方日夜同公婆吵,終至於逼得那個不幸的女人走上絕路。”
1,犯該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