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筆錄

訴訟證據之一

檢查筆錄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 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后所作的客觀 記載。訴訟證據的一種。只有將檢査的情況 用文字固定下來,形成檢査筆錄,才有證據 價值,用以證明案件事實。製作檢査筆錄,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一般由辦案人 員製作,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現場檢 査除針對各種檢査項目的具體要求製作筆錄 外,也可以採取繪圖、拍照等其他有利於准 確、客觀記錄的方法。檢査筆錄須有參加檢 査的人員及在場見證人的簽名或蓋章。

目錄

正文


其與勘驗筆錄的區別為,勘驗筆錄是針對現場,檢查筆錄是針對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