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理想

社會理想

社會理想指: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理想,是全體社會佔主導地位的共同奮鬥目標。

簡介


當個人理想與社會理想發生衝突時,應顧全大局。
從哲學境界的視域與維度出發理解“社會理想”,至少包括如下幾層含義:首先,“社會理想”是哲學境界內蘊著的價值目標,對這一價值目標的“意義”表達是“社會理想”的實質所在。“意義”的確立是一種超價值的命題,它是價值的,又是超價值的。其次,“社會理想”不是對“事實”的關注,而是對“事實”的超越,它以隱含的、非現存的形式體現出來,因此是以不在場的“背景”為存在的前提條件。再次,“社會理想”是評價“現實”、導引“現實”的標準,一方面它是指對現存狀況的“否定”,另一方面它又是對“可能”狀況的“確立”。
哲學境界層面上的“社會理想”,是建立在對人的本性的哲學反思基礎上的。人的雙重性規定表明,人的理想性要求根源於人的實踐本性的“矛盾”之中。人在不斷地分化著世界,又在分化世界的過程中將自身與人的生活加以分化。這是由於,人總是要根據自身的本質、生活目的、人性的完善要求,確立人的未來發展的途徑即“理想”。“理想”在這個意義上說,既是人活動的目的,又是人活動的前提。因此,哲學境界本身就確證或體現了人的“理想”性規定。哲學境界是人在實踐活動基礎上所確立的目標,這就表現了哲學境界的內在本質,即總要在面對“現存”的非理想的現實的同時,進而提煉出超越“現實”的“理想”;在“應當”的層面上將時代精神的“社會理想”以“抽象的”、“純粹的”形式概括出來。將哲學境界視域中的“社會理想”看作是“理想”的,並不意味著哲學境界的理想是黑格爾所謂的客觀精神的表現。理想不是棲息在人的世界之外的抽象精神,現實也不是抽象精神的演化物。將哲學境界看作理想的,也並不意味著哲學境界的理想是完全的主觀性表現。哲學境界所體現的理想精神既追求著超越現實,又包含著個性豐富性的類本性規定,它是在人與對象的相互關係,在人的主體間性的相互關係的現實中加以體現的。將哲學境界看作理想的,還意味著哲學境界的理想精神包含著人的本性全面本質對象化的整體需要,這一理想的價值指向不是局部的、片斷的、某一層次的,而是對人性全面發展的總體而言的。

哲學角度


從哲學境界的視域角度出發,“社會理想”是同人的“生成”、“完善”的歷史過程相一致的。“理想”總是體現為人在特定階段的生成,它總是賦予內容的,而不是空洞的。如果將理想看作某種缺少規定的東西,那麼“它要追求的那種較美好、較完美的東西是一種完全未予規定的東西”(黑格爾:《歷史哲學》,第95頁,三聯書店1956年版)。對理想賦予規定,就是使理想具有現實的而又超越“現存”的內容。理想永遠是人的理想,既不歸結為彼岸世界的天國精神,也不是個體自我的主觀心理流動,這就必須具有對人的“生成”表達的現實的歷史內容。這種表達不是順從的“表達”,而是創造性的“表達”,是對人的“生成”的積極表達。哲學境界就是理想人格的境界,它體現了“人格”的真實性生活的意義,從而集聚了真、善、美的理想。人通過自我意識,反思自身的生活,反省自身的人生,理解自身存在的意義。人通過確立理想的人格境界,使反思、反省、理解成為可能。這種對人自身生活的追問式反思,構成了哲學產生和發展的動力、哲學境界確定的根據和哲學的“真實”的終極意義。從這種意義上說,哲學境界的“真實”是構建理想人格的前提,是賦予生活意義的重要條件。哲學境界的理想提供的是反應完整人的本性的理想人格,哲學的“真實”主要是從理想層面上確立理想人格的“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