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經營許可

港口經營許可

為貫徹落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加強船舶溢油應急處置能力建設,交通運輸部提出要完善港口經營許可制度中與防止船舶污染關係密切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資質許可制度。新《規定》明確了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企業的資質條件,全面提高了在港口從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經營的准入門檻,並對在港區內從事船舶污染物垃圾接收服務所使用的不同工具分別提出了要求。

組織機構


《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式樣將由交通運輸部統一規定,省級交通運輸(港口)主管部門負責印製,港口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給符合資質條件的申請人,有效期為3年,期滿可申請辦理延續手續。

標準條件


(一).從事港口經營,應當申請取得港口經營許可。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是申請人向港口經營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經營港口業務的法律文書。
根據國家有關港口經營管理的規定,從事港口經營(港口理貨除外),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固定的經營場所;(2)有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港口設施、設備,其中:碼頭、客運站、庫場、儲罐、污水處理設施等固定設施應當符合港口總體規劃和法律、法規及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務的,應當具備至少能遮蔽風、雨、雪的侯船和上、下船設施;為國際航線船舶 服務的碼頭(包括過駁錨地、浮筒),應當具備對外開放資格;為船舶提供碼頭、過駁錨地、浮筒等設施的,應當有相應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能力和相應污染應急處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器材;(3)有與經營規模、範圍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
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理貨員;
(2)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經營設施;
(3)有業務章程和管理制度。
從事港口裝卸和倉庫業務的經營人不得兼營理貨業務。理貨業務經營人不得兼營港口貨物裝卸經營業務和倉儲經營業務。
(二).申請從事港口經營,應當提交下列相應文件和資料:
(1)港口經營業務申請書;
(2)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及其辦公用房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港口碼頭、庫場、儲罐、污水處理等固定設施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竣工驗收證(明)書及港口岸線使用批准文件;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證書;
(5)負責安全生產的主要管理人員通過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的培訓證明材料;
(6)證明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從事港口理貨業務的,應當提供上述(1)、(2)項規定的材料和理貨人員名錄以及表明其理貨員身份的相應證明材料。
申請從事港口經營(申請從事港口理貨除外),申請人應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發給《港口經營許可證》(式樣附后),並在網際網路或者報紙上公布;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並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港口經營許可證》應當明確許可經營的港口業務種類。
申請從事港口理貨,應當向交通部提出書面申請和相關文件資料。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和相關材料后,可根據需要徵求地方交通(港口主管部門和相關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上述部門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並在交通部網站或者報紙上公布;不予許可的,應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部在作出許可決定的同時,應當將許可情況通知相關港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

項目取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交通運輸部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經營許可改為後置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