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行政管理

勞動行政管理

勞動行政管理是對社會勞動進行行政管理的各種活動的總稱。管理機關分為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和經濟組織中設置的勞動行政管理機構。中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都設有勞動行政管理機關,主要任務是在國務院和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綜合管理勞動行政工作。經濟組織的勞動行政管理機構進行管理的主要內容是:編製定員和勞動定額,建立、完善勞動組織和勞動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勞動工資計劃,支付勞動報酬,實施勞動保護等。

定義


勞動行政管理機構根據國家的勞動政策和勞動法規,在一定的職權範圍內對社會勞動進行管理的活動。勞動行政管理包括宏觀管理和微觀管理。宏觀管理的內容有:1.根據憲法和勞動法以及黨和國家關於勞動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擬訂和實施有關勞動就業、工資、勞動保護、職工技術培訓、社會保險、職工生活福利等具體的政策、規章和實施辦法;2.編製和實施勞動工資計劃;3.管理勞動就業和職業技術培訓工作,指導和組織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技術學校、待業人員就業培訓、待業保險、職工技術培訓;4.研究和加強勞動力管理,推動企業改善勞動組織、加強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5.綜合管理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社會保險、職工生活福利等工作;6.管理勞動保護,對勞動安全和衛生實行國家監督;7.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反勞動法規規定的工作措施,有權依法加以制止、糾正;8.管理勞動爭議的處理工作;9.研究和實施勞動領域的各項制度的改革等。微觀方面的管理,指企事業內部的勞動管理工作,包括定員、定崗、定計劃、考核等工作。

特點


勞動行政管理作為國家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屬於專業或部門行政管理的範疇。它既不同於私人事務的管理,也不同於工商企業的經營管理,同時與一般行政管理相比也體現著不同的特徵,具體表現在:
(一)主體的特定性。行政的主體是擁有行政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所謂擁有行政權,即指擁有國家權力機關賦予的執行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權力,具有以說服,教育、指揮、命令乃至懲罰等形式履行職責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行政管理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的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衛生行政機關、用人單位所從屬的上級行政主管機關、其它致府機關(財政、稅收機關、勞動行政機關附屬的勞動服務公司等),它們代表國家和地方政府對企業、事業、機關單位和勞動者,以及由它們構成的勞動關係進行管理和監督.其它主體,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部分勞動行政管理職能,但只具有行政管理的某些特點,不具有行政的性質,如勞動保護用品檢測站監測勞動保護用品的安全性標準,職業病防治所進行職業病的診斷和證明,銀行被授權進行工資獎勵基金的監督等,因而,不能構成勞動行政管理的法定主體。
(二)高度的政策性。勞動行政管理的基本任務就是貫徹和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有關勞動行政管理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都是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的具體體現,因此其活動的各個方面都帶有很強的政策性,從某種意義上說,勞動行政管理就是政策管理過程.同時,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是我們各項事業的生命線.勞動行致管理的各項活動只有認真、全面、準確地貫徹和體現這一生命線,才能健康、有序、高效地推行。
(三)明顯的強制性。勞動行政管理是依照法律,憑藉國家權力所進行的一種組織活動,其特點就是依法行政。這一特點決定了勞動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通過法規和規章的制訂促使相對人為一定行為和不為一定行為,並通過嚴密監督檢查和強制手段促使其履行職責和義務,如國家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行為依法發出《監察意見通知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進;對勞動糾紛進行仲裁;制訂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限制等等,都具有強制的性質和特點,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變動和更改,必須無條件執行。
(四)廣泛的群眾性。勞動行政管理工作內容廣泛,與企業、事業、國家機關內部的生產、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緊密相聯,涉及億萬職工乃至更廣泛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多方面地影響著社會環境。當勞動就業、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安全衛生等環節得到妥善安排的時候,勞動者的情緒、工作的積極性、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就會得到有效的調動和鞏固;反之,就會出現一些不穩定的因素:並導致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下降。因此,良好的勞動行政管理對於推動企業生產發展、妥善安排職工生活、擴大就業門路、穩定職工隊伍、調動廣大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主體


勞動行政管理主體是指對勞動領域進行專門管理的國家勞動法要論行政機構。《勞動法》規定,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勞動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工作。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我國的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都設有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設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主要職責如下:
1.擬定勞動和社會保險工作基本方針、政策及勞動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總體方案,編製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起草勞動和社會保險法律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政策服務諮詢機構的管理規則;代表國家行使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職權,制定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監督檢查規範,監督地方勞動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機構的工作。
3.擬定促進城鄉就業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規劃勞動力市場的發展,組織建立、健全就業服務體系;擬定企業下崗職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規劃、政策,組織實施再就業工程;制定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規劃;制定農村剩餘勞動力開發就業、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按分工制定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公民入境就業的管理政策;制定有關機構經辦向外國企業駐華代表機構選派中方僱員業務的管理辦法;制定外國在華機構從事勞動力招聘中介、諮詢和培訓業務的資格管理辦法。
4.組織擬定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組織制定和頒布相關的行業標準;建立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制定技工學校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制定企業在職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人員、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培訓以及就業訓練中心、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的規劃及政策;制定職業技能人才培養、表彰、獎勵和職業技能競賽的規則、政策和措施;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指導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師資隊伍建設,制定技工學校和職業技能培訓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認定製度。
5.制定勞動關係調整的基本規則;制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仲裁的規範、規則;審核併發布企業勞動定員定額標準;擬定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政策性安置和調配工作,參與評定國家級企業勞動模範。
6.擬定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政策和措施;擬定企業工資指導線的有關政策;擬定行業工資收入調節政策和國有企業經營者收入分配政策;審核中央直屬企業的工資總額和主要負責人的工資標準。
7.擬定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8.制定社會保險基金收繳、支付、管理、運營的政策;對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提出審核意見;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制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和基金運營機構的資格認定標準;制定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9.制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格認定標準;審查認定有關機構承辦補充保險業務的資格。
10.承擔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的統計和信息工作,組織建設全國勞動和社會保險信息網路,定期發布勞動和社會保險事業統計公報、信息資料及發展預測報告。
11.組織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及成果推廣應用、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標準化工作。
12.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代表政府參加國際勞工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和工作;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政府、民間及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項目;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險領域的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審查和處理國際勞工公約、建議書。
13.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我國還專門建立了安全生產管理的行政部門,在國務院設立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的安全生產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的直屬機構,也是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的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