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額銀行本票
不定額銀行本票
不定額銀行本票是銀行本票中按票面金額劃分的一種票據,其是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按支付方式不同分為轉賬不定額銀行本票和現金不定額銀行本票。
以及其他需要支付的款項均可使用不定額銀行本票。
申請人應向出票行提交“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簽章為預留銀行印鑒。
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使用現金銀行本票的,申請人應交付現金,並在申請書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稱,在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本票金額(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簽發現金銀行本票)。經出票行審核,並收妥款項后,簽發銀行本票交申請人。
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個月(不論大月、小月統按次月對日計算,到期日遇例假日順延)。
銀行本票持有人可以直接到銀行辦理兌付,也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單位、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辦理結算。
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本票遺失,由失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辦理掛失止付,同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止付通知書。
未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本票遺失,不得掛失止付,但失票人可以憑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票據權利的證明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或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