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

商標法術語

複製,是指工商領域的“再產生的”意思。是從《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reproduction”翻譯而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以註冊並禁止使用。

基本介紹


“再產生的”的含義--是從《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中的“reproduction”翻譯而來。
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以註冊並禁止使用。”
禁止註冊的商標只要是從馳名商標複製而來,如果容易導致混淆,就將被禁止註冊。複製只要證明兩者之間相同即可,並未要求證明被禁止商標是從馳名商標抄襲而來,從而減輕了馳名商標所有人的舉證責任,有利於馳名商標的保護。
應當注意的是,不論是英文的“reproduction”,還是中文的“複製”都與另一對單詞“copy”和“抄襲”有所不同。“reproduction”和“複製”可以僅僅就兩商標進行對比即可做出結論,儘管被禁止註冊的商標可能還有其他來源。而抄襲則通常需證明被禁止註冊的商標是從馳名商標抄襲而來,而沒有其他渠道可以抄襲,則被禁止註冊的商標就易於舉證證明其商標是從其他渠道抄襲而來,並未抄襲馳名商標,從而可以規避抄襲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