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減免稅是指法定減免稅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即由國務院根據《海關法》,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需要對其進出口應稅貨物特別給予的關稅減免。
臨時減免一般必須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所在地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隨附必要的證明資料,經所在地海關審核后,轉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會同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審核批准。
具有集權性、臨時性、局限性、特殊性、一般是“一案一批”。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自1994年起,取消了臨時減免稅的政策。
給予臨時減免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①因國別政策或經濟體制的變化等許多政策上的原因造成企業經營上的虧損或稅負過重的;
②稅則稅率明顯不合理但一時又難以調整,給企業帶來實際困難的;
③國家需針對特殊困難,給予專門照顧和扶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