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為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有序、健康發展,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6月30日聯合發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建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重要舉措。

基金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后,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註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后,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支出。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創建依據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是監管制度的創新,是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完善,是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

運作管理


基金的監督管理及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運用基金資產,並接受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