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床費

空床費

2004年3月,重慶市九龍坡區法院審理了一起案件,該案中,夫妻雙方約定,如果丈夫在午夜零時至清晨七時不歸宿,按每小時100元的標準支付空床費給妻子。這是全國首例以“空床費”協議為由而引發的官司。

背景


九龍坡區法院審理后確認,夫妻雙方約定的“空床費”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應當予以主張。判決后,劉紅執意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空床費”不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範疇,但其約定的“空床費”實屬補償費,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有效約定,應予支持。至此,這起震驚全國的“空床費”協議案塵埃落定。直至今日,各地法院對待忠誠協議的態度不盡相同。北京、安徽、廣東等地出現過支持的判決,上海、浙江等地法院則傾向於不予受理。

認定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空床費”有悖於傳統習慣,違背了婚姻的本質,況且在中國尚無先例,於法無據,屬於無效合同關係。從婚姻法的立法本意上看,結婚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願、相愛基礎之上的,若以所謂的“空床費”作為婚姻關係的紐帶,則將婚姻金錢化、利益化,建立在金錢基礎的婚姻就顯得比較蒼白。這樣的婚姻有悖立法本意。
第二種意見認為,“空床費”是對夫妻同居權的補償,且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示,能夠對丈夫的行為進行約束,違法條款具有經濟性,可以發生財產變動的法律後果,應當認定為合同關係。給付”空床費”是對丈夫違反約定採取的懲罰性補償措施,具有違約責任的性質,按照合同關係處理並無不妥。
第三種意見認為,“空床費”協議不是對權利義務的分配,不應當認定為合同關係。合同的本質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交易以對價為基礎,基於特殊信任關係的贈與合同亦以信任為對價。”空床費”協議不是發生在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分配協議,認定為合同關係欠缺理論依據。
第四種意見認為,“空床費”協議不是合同,也不發生交易行為,談不上商品化,與現代意義的合同不具有相符性,但丈夫處分財產的單方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丈夫應該對自己的處分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範疇


由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官並未直接主張“空床費”的訴訟請求。判決稱,夫妻雙方約定的“空床費”屬於精神損害賠償的範疇。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實施暴力方屬過錯方,應當主張受害方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官認定丈夫對妻子實施了家庭暴力,為此主張了妻子要求的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重慶功偉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沈仁剛認為,“空床費”的性質應當認定為精神損害撫慰金
《婚姻法》規定了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情形可以提出賠償,這些賠償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本案中“空床費”的實質是丈夫在未能履行家庭義務的情形下,對妻子作出賠償的承諾,其性質與法律規定的性質基本一致,應當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範疇。
“空床費”雖不是法定賠償範圍,但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體現了對當事人意志的尊重。同時因法官不得拒絕裁判案件,所以在法律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情形下,法官對案件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基本精神作出裁判。
但是也有人持相反的意見,認為“空床費”有悖公序良俗。重慶名言律師事務所律師梅勁認為,對於“空床費”,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這是一個法律空白。法律保護婚姻關係,這一婚姻關係包括性權利和性義務,這是婚姻關係的“公序”。如感情不和,可以通過離婚的途徑來解除包括“性權利和義務”在內的婚姻關係。
為此,梅勁認為法院不宜主張“空床費”。一旦主張,勢必會打破傳統的婚姻價值取向。婚後有很多人因為各種原因夜不歸宿,如果人人都效仿,婚姻生活就亂套了。如果夫妻一方不回家而用金錢來為另一方的寂寞“買單”,那維繫婚姻的感情紐帶也將斷裂。如果用金錢來代替感情,也違背了法律立法本意。
如今,雖然當事人還在上訴,但是法官主張了她的“空床費”,這對以後婚姻法的修改有借鑒意義,同時也提醒了立法界,應當對婚姻法進一步細划作出思考,以便更具可操作性。